中評社香港10月23日電/眾所矚目的“國務機要費”案,台北法院日前駁回陳水扁要求返還“國務機要費”案相關證物,對此,陳水扁及四名被告於十五日提出抗告,高等法院也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昨天發出新聞稿宣布裁定已出爐,原裁定撤銷,發回台北地方法院重新裁定。
也就是說,原本台北地方法院對於陳水扁要求返還“國務機要費”案相關證物,做出了“駁回”的裁定。但在陳水扁針對這個“駁回”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之後,高等法院決定撤銷此案的“駁回”裁定,發回要求台北地院更審。
中時電子報指出,但特別的是,高院接受陳水扁的抗告聲請,至於其他四個抗告人,高院則認為他們並非當事人、並無抗告權而予以駁回。特別合議庭解釋,在此請求案件中,僅抗告人(即聲請人陳水扁)與檢察官為聲請案件當事人而已,而涉嫌貪污等案之被告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四人並非聲請案件之當事人,因此,四人並無抗告權,抗告駁回。
對於高院的決定,台北地院發言人劉壽嵩表示,尚未收到高院裁定書,待收到裁定書後,將會轉交給承審合議庭;更裁結果如何,由合議庭決定,目前地院不會多加回應。
高院特別合議庭指出,按刑事訴訟案件對於當事人請求裁定的事項,必須先進行程序上的審查,然後再進一步進行實體上審理,但地院的原裁定顯然沒有先審酌程序問題,因此,將要求撤銷原裁定。
另外,高院也指出,此件抗告人即聲請人陳水扁本人發還“國務機要費單據”及“偵查中之供述等證據”之請求,由於原裁定認為供述筆錄皆附於檢察官移送之偵查卷宗內,為偵查卷宗之一部分,並非聲請人或“總統府”所有而經檢察官扣押之扣案物,不生扣押之物發還問題。
對此,高院認為,此案基礎事實,大部分與“國務機要費單據”部分具有不可分割之關係,因此,一併亦予以發回,由原審一併審酌,以免割裂。
而高院特別指出,特別合議庭認為僅有聲請人、也就是陳水扁有權再提抗告,其餘被告吳淑珍、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等人,全都無權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