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8月6日電/“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這是十七大黨章把巡視工作以黨內根本大法的形式確定下來。
人民日報報道,把巡視工作寫進黨章在我們黨的歷史上還是第一次。這讓廣大的巡視工作者感到歡欣鼓舞的同時,也感到了沉甸甸的使命和責任。
建立和完善巡視制度,是黨的十六大作出的一項重大決策,是加強和改進黨內監督的制度創新。在黨中央的堅強領導下,在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以及地方黨委的共同努力下,巡視工作取得了重要進展和明顯成效。
截至2008年3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完成對全國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的巡視,並對16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開展了第二輪巡視;完成對21家中央管理的金融機構、5家國有重要骨幹企業和2個中央國家機關部門的巡視。各省(區、市)完成對所轄400個市(地、州、盟)的第一輪巡視,並對424個省直部門、143個縣(市、區、旗)、182家省(區、市)屬國有骨幹企業和104所省(區、市)屬高校進行了巡視。20多個中央國家機關部門也結合實際在系統內部進行探索,開展了巡視工作。
圍繞中心 服務大局
深入開展對貫徹執行黨的路綫方針政策情況的巡視監督
黨中央對巡視工作高度重視。2003年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以黨內法規的形式對開展巡視工作作出了明確規定。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和2005年印發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對完善巡視制度、加強巡視工作進行了具體部署。
按照黨中央的部署,各巡視機構圍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等重大決策,積極開展監督檢查。在巡視過程中,各巡視組認真查閱黨委、政府作出的決議決定以及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等,深入基層實地考察,注意聽取各方面的意見,了解和掌握了被巡視地區和單位在加強宏觀調控、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的大量情況;深刻分析和指出了一些地方和單位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方面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受到了中央和各省(區、市)黨委的高度重視,促進了中央各項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落實。
對巡視組反映的環境污染問題,許多地方和單位加大落實目標責任制和評價考核制度的力度,認真加以整改。湖北省在全省範圍內開展了對“小造紙”、“小水泥”、“小火電”等污染問題的專項治理,從源頭上控制環境污染,著力改善水環境、大氣環境和城市環境質量。廣東省一些地市根據省委巡視組提出的建議,及時叫停了諸如“中華五千年歷史文化長廊 ”、“全國第一”、“亞洲之最”等不切實際的工程項目,社會反響良好。
突出重點 嚴格履職
認真開展對執行民主集中制和選拔任用幹部情況的巡視監督
各巡視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制度規定,廣泛深入地了解被巡視地區和單位在重大決策、重要幹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方面的情況,發現並督促解決了一些地方和單位存在的議事規則不完善、決策不民主以及領導班子不團結等問題。
江蘇省始終將加強對執行民主集中制、選人用人情況的監督檢查,貫穿巡視工作的各個環節,集中巡視了51個地區和單位,提出相應的工作建議42條。在集中巡視省政府一直屬單位之後,巡視組如實反映了領導班子存在軟弱渙散現象,原主要負責人原則性不強、用人不當、管理不嚴等問題,省委及時調整了該單位領導班子。同時,該單位根據巡視組建議,對3名群衆反映問題較多的中層幹部進行了組織處理。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是選拔任用幹部必須遵循的基本法規,是從源頭上防止用人不正之風的有力武器。根據《條例》規定,各巡視組著力加強對選人用人,特別是中央和省、市、縣換屆選舉工作中遵守組織人事紀律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並督促解決了個別地方和單位存在的跑官要官、買官賣官、“帶病上崗”、“帶病提拔”以及選舉中拉票賄選等違紀違法問題,對一些不適合擔任現職的領導幹部提出了調整交流的建議。
河北省委根據省委巡視組反映的情況,先後對不勝任現職或不宜繼續在當地任職的4名市委書記、1名市長作了工作調整,對反映優秀的8名地廳級幹部予以提拔使用。黑龍江、江西等省針對省委巡視組發現的個別地方在換屆選舉前違反規定突擊提拔幹部等問題,及時進行了糾正和處理,有效遏制了選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