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7月28日電/昨天,中央紀委機關、中組部、中央編辦、監察部、人社部、審計署、國資委聯合印發了《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首次明確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同時國企非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等領導也要進行審計。
重點關注
國企非法定代表人領導也須審計
《細則》共分8章60條,細化和完善了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審計報告、審計結果運用、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等內容。標誌著經濟責任審計法律規範體系已基本構建完成。
《細則》提出,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作為幹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同時,《細則》首次明確了涉及審計的六大關注度極高的重點問題,包括國企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企業主要領導,也需進行經責審計。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表示,雖然這些主要負責人,並未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但卻實際履行企業經營管理等重要職責,並對企業重大決策和經營發展起著重要作用,應當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關鍵崗位領導任內至少審計一次
6點明確
一、建立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領導幹部輪審制度,即審計機關對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二、根據黨委和政府、幹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三、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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