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精神衛生法》草案的公開,相應意見和建議爭議也逐漸升溫。“在防止所謂的‘被精神病’的同時,要注意公眾的權益,因為精神障礙者經常會出現侵害他人的行為。” 北京大學第六人民醫院副院長唐宏宇稱。
“但在非自願住院治療上,一定要釐清範圍和程序,否則所謂‘病人’很可能是創造出來的。”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劉瑞爽表示。
6月18日,在《中國醫院院長》組織召開的《精神衛生法(草案)》法制建設研討會上,精神病學家和法律界、人文學者就立法宗旨及具體細節展開了激烈爭論。
在“被精神病”案例不斷引發爭議之際,《精神衛生法(草案)》於6月10日公開徵求意見。
這份醞釀26年未出的法規,能否解決困擾多年的問題,引發了爭議。如能否達到規範精神障礙治療,包括“被精神病”等社會問題?診斷是醫療前置,還是司法前置更好?監護人順序如何厘定?
前置程序是司法還是醫療?
草案“剛性”內容,集中在第三章“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的26個條文中。起始的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條,規定了開展精神診療的條件和應當遵循的原則。
“從這兩個條文的規定中可以看到,我們的立法仍將精神障礙的診治歸於醫學範疇。”作為從1999年起就一直參與精神衛生法論證和編制的唐宏宇如是理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