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親屬可以拒絕作證”,也就是說,除非案件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民眾不再需要因為法律的要求而大義滅親了。毫無疑問,這是《刑事訴訟法》在法融於情上的一次進步!
我們知道,按照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凡是知曉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既然是義務,那麼就算是親得不能再親的親屬也不能例外,不得不大義滅親——因為假如你知情而不揭發、檢舉、作證,可能會因此而受法律的懲罰。這其實就是一種主張“大義滅親”的法治理念。
其實,從大義滅親的出處來看,大義滅親的初衷也是因為被“滅”的人嚴重危害了國家以及社會的安全,比如周公的誅兄放弟、衛國大夫石碏的設計殺子,可見大義滅親本來就不適用於一般的案件。也正因為如此,早在春秋時期孔子就提出了“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的觀點,不提倡普遍性大義滅親主張。而到了漢朝“獨尊儒術”之後,“親親得相首匿”就成了漢律定罪量刑的一項重要原則。這時候的情況甚至是假如你“大義滅親”了,你反倒會因此被處重刑——因為你嚴重違背了禮教!
事實上,今天很多引起極大爭議的“大義滅親”,根源正在於滅親違背了沉潛在我們內心的傳統道德律,甚至讓人感覺不符合人性。比如2003年河南的哥哥大義滅親案:弟弟為了給哥哥籌學費而偷竊,結果卻被哥哥給“騙”進了警察的埋伏圈。我們完全可以想象弟弟被捕時的尷尬,這種尷尬,其實也就是大義滅親可能存在的巨大危害之處。試想,當弟弟出來時,他會怎樣看待這位自己敬愛的哥哥呢?他們之間因此而撕裂的倫理紐帶還可能複原嗎?
法國哲學家孟德斯鳩有句話說得好,我們“不應該為保存風紀,反而破壞人性;須知人性卻是風紀之源泉。”這話很形象地說明了大義滅親的弊大於利!很欣慰,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我們看到了對於“大義滅親”義務的否定,而否定這樣的義務,其實就是對人性最好的保護!(時間:8月25日 來源: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