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安徽高院在亳州市委機關報《亳州晚報》上刊登公告,向“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中原判有罪的19人賠禮道歉。此舉表現出知錯就改的善意與誠意,讓人從一個細節洞察到法治的進步。
第一,犯錯後道歉的法院越來越多,但是登報道歉的,還幾乎沒有。安徽高院開了一個先河。
一些焦點冤假錯案中的蒙冤者被昭雪後,法院方面的道歉也能及時跟進。比如趙作海、呼格家人,都面對過法院方面的道歉。
但顯然,要不要登報道歉,并沒有明文規定。
新《國家賠償法》有關於“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表述,而是否登報道歉,還憑“自覺”。
安徽高院登報道歉,有理由成為一種可以複制的模式。
第二,安徽高院為一些從不知“道歉”為何物的基層法院做了示範。
仍有一些基層法院,對於防止錯案缺乏敏感度。有的法院,明明證據不足,卻照判不誤,最後還大言不慚地說,這只是“證據不足”,而沒有出現錯案。有的法院明知錯了,卻鋼牙緊咬,橫竪不認錯。
河南青年曹永凱曾遭遇如此奇葩的怪事:從沒去過廣東,可他卻收到了廣東東莞法院的判決書,面對道歉要求,法院說不。
對這種傲慢與麻木,應該引起警醒。法院犯錯已經是一種巨大的傷害,拒不道歉則是二次傷害。法治與公平支持蒙冤者獲得精神層面的撫慰,無視這一要求,無疑是對法治與公平精神的違背。
第三,亳州該案大反轉,表現曲折。公衆通過整個過程,見證了法治中國消除冤假錯案的努力,也發現了難題所在。
亳州興邦公司集資詐騙案因涉案金額高達35.6億元曾廣受關注。2011年3月,亳州中院一審判處吳尚澧死刑,其餘被告人死緩、無期、有期徒刑等刑罰。吳尚澧等人不服,上訴至安徽高院。安徽高院作出了維持吳尚澧死刑的判決,并報請最高法院核准。後最高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二審審判程序沒有傳全案被告人到庭進行審理嚴重違法”等為由,撤銷一、二審判決,發回重審。
高院和中院兩個環節相繼“失守”卻渾然不覺,如果不是最高法院在最終環節“糾錯”,後果不堪設想。須知,有關判決已牽連涉案者的生命。
最高法院發回重審的依據,實踐中并不難察覺。與其說是業務不精,不如說是責任心不到位。可以說,安徽高院登報道歉,既是為這19人恢複名譽,也是“立此存照”,當做辦案中的一個負面案例,也是向最高法院以及公衆拿出一個自我檢討的姿態。
不過,登報道歉并不是休止符。在加強監督、彌補漏洞、提升辦案水平,全力杜絕冤假錯案的大前提下,基層法院有太多的問題需要解決。這也包括了對判案法官的問責,否則,登報道歉就很容易被理解為作秀。(來源:現代快報 作者:伍裡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