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面應理解這部分台灣同胞的情感要求,另一方面,也要從法理上耐心地引導這些朋友理性地面對兩岸“法理一中”的歷史和政治現實。透過日益增加的交流交往,以及共同的生活和內外環境的改變逐漸取得“視域的融合”,相信時間和空間的改變終將使兩岸雙方建立起共同的知識基礎。進而通過兩岸社會的不斷整合,倒逼政治對話的進行甚至政權的複歸統一。
文章還提出了“合情合理安排”的具體建議,例如——
當前的兩岸政治關系是同一國家領土主權之內的兩個綜合實力懸殊的對立政權關系。在台灣方面以某種大陸方面可以接受的方式,明確承認大陸與台灣同屬一國,明確承諾不分裂中國領土主權的前提下,大陸方面可以考慮在結束敵對狀態、簽署和平協議後,承認台灣處於“相對自治”狀態,并逐步調整對台方機構和人員稱謂的政策,逐步、適當解決台灣方面關切的參與國際活動問題。
兩岸同屬一個國家,彼此間當然不存在“主權”爭議,實際上只是存在主權的代表權和行使權爭議。
在國際社會中所有必須以“主權國家”名義加入的場合,雙方都不能接受兩岸同時以“國家”名義出現的安排。在兩岸關系和平發展的階段,雙方要早日達成國際活動空間“存量原則不變”的政治默契。
在結束敵對狀態後,雙方在無須以“主權國家”身份參與的國際場合,可以通過兩岸協商,以各自方便的名義同時參與國際活動。隨著雙方政治互信的增強和兩岸關系的發展,可以進一步考慮從個案嘗試轉向通案性安排,進而建立雙方在這一領域的互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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