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的步驟
由於在海基會組織條例中已有規範可以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因此必須要先處理海協會在台灣可設立分支機構,雙方才能秉持對等原則。對於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議題展開協商,因此“行政院”特別擬訂《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替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創造條件,掃除障礙。
上述這些概念若不釐清,恐怕在探討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議題,將會產生許多的困惑及名詞用語及內涵上的混淆。
對於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首先,我們究竟應當如何看待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應當是期待勿太高、它並非是解決兩岸事務性議題的萬靈丹,它在既有小兩會(台旅會及海旅會)的現行運作下,一是辦事處妥善處理好與大兩會(海基海協會)的關係,一是避免與小兩會造成疊床架屋、功能重覆及部門本位間的衝突。
事實上,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成為熱門議題,已經超過一年。去年馬英九在發表的雙十文告中,就相當明確表達台灣將通盤檢討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同時提到應儘速推動兩岸互設辦事機構;馬英九並責成相關單位將互設辦事處列為兩岸工作重點。十月底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首度訪問大陸時,主動提出兩岸互設辦事機構的政策方向,並建議雙方組成專案小組,具體推動互設辦事處的工作,顯見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為馬政府大陸政策中相當重要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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