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的面向來探討,最大的關鍵點還是在“立法院”。根據依照《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六條規定:“為處理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行政院”得依對等原則,許可大陸地區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前項設立許可事項,以法律定之”。這也就足以說明為何“立法院”為何事在審理《大陸地區處理兩岸人民往來事務機構在台灣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條例草案》之原因;而根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中的第四條:“本會之主事務所設於台北市,並得視業務需要,在海外及大陸地區設置分事務所。”故從內容來看,台灣方面已經處理好自身的法源,目前要處理的是大陸地區來台設立分支機構的法源部分,如此方能達成互設的目的,而達成對等尊嚴與實質解決問題的目標。
總之,沒有一項政策是沒有缺點及挑戰的,關鍵在於利弊間的衡量,損益間的盤算,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對於雙方來說,確實帶來一定程度的好處,特別是在民眾的企盼及時機點的成熟下,更不應該遲滯;至於其挑戰,當然有難解的部分,包括對於“對等”的看法及辦事機構的定位、及國際外在環境等政治難題。然而事實上許多問題也都可以設法解決,或擱置爭議,或各退一步,或相互尊重,透過一定時間的實踐,必然會發揮更大的功能,展現更成熟更理性的智慧。
我們對於兩岸兩會互設辦事機構應當給予肯定,但說句坦白的話,期待也不宜過高,因為儘管設置之後仍會出現各式各樣的爭議與問題,兩岸關鍵性認知及核心問題不解決,兩岸兩會互設辦事處自然也難以順利推展,因此兩岸當局還是必須要處理基本的政治爭議方能使兩會互設辦事機構的障礙能夠減少一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