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之,畫家應該把心思用到藝術創新上,把畫畫好,而作品的市場推廣應由懂行的優秀藝術品經理人負責。經理人和畫家要以真心換真心、以誠相待。這樣,藝術家才能在有生之年享受成名的喜悅,而不至於像近代畫壇大師李可染、傅抱石等人生前那樣清苦——他們生前連本像樣的畫册都沒出過,從而畫家和經理人才能和睦相處、各取所需地推動藝術品市場的健康發展。
建議:政府應盡快建立相關法制法規
許欽鬆(中國美協副主席、廣東省美協主席):代理制度是中外藝術品市場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因為經理人的作用不僅僅是幫助畫家做好市場,而且還對其藝術的發展有著準確的判斷,並起著推動作用。因此,經理人從某種程度上講成就了藝術家。然而,國內當下優秀的經理人稀缺,中國藝術品市場的代理制度的完善面臨著重重困難。
建立完善的代理制度所遇到的最為突出的困難是:畫家自產自銷,讓作品不經過一級市場——畫廊或代理人就直接進入了市場,這是一種很低端的作坊式做法,不僅影響了自己的藝術創作,還擾亂了市場。畫家如果和高端經理人合作,就可借助強大的資本力量,推動自己的作品再上新高,因為在引領市場的過程中,資本會把藝術家的作品推向高素質的收藏家,而隨著這些人審美需求和審美水平的提高,藝術家也會創作出滿足他們品位的高水準的佳作。其次,作為一級市場的畫廊,本來應該是重要的代理機構,和畫家是一種互利合作關係。但是,當前中國畫廊的資金實力較弱,有些撐不起來。審視當下中國的畫廊業,我們會發現:大部分畫廊除了自身的場地、人工等開支外,還要承擔對畫家的推廣、包裝、宣傳以及藝術定位、評論等費用,支出資金巨大,他們為了減縮開支只能節省,甚至只能通過吃畫家的回扣來賺錢。於是,畫家以畫廊沒有履行應盡的責任為由而毀約,雙方都不愉快,互有怨言。除了以上種種原因外,還有一個關鍵的問題,就是我們藝術品市場的誠信體系沒有建立起來,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畫家和經理人可以隨便違約,各不負責任。
我認為,要建立完善的藝術品代理制度,首先政府文化管理部門要有緊迫感,要盡快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以約束非誠信行為,填補藝術品市場中的真空地帶,而不能一味地失語,因為藝術品市場可為國家創造大量的財富。其次,畫廊要吸引社會資本的加盟,以改變資金有限、難以履行代理制度的尷尬局面,否則僅靠代銷是無法吸引藝術家合作的。再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外成熟的代理制度的經驗我們可以拿來試用,並在實踐中尋找中國特色的路子。這種做法前幾年已在北京出現,比如某些藝術機構對當代藝術的運作就採用了西方的方法,還算成功。另外,大專院校應盡快增設相關專業,培養一批又一批合格的適應藝術品市場快速發展的優秀藝術品經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