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秦大姐入職南京一家人力資源公司。剛剛工作3個月,秦大姐身體不舒服去醫院檢查,被確診為乳腺癌。因為生病住院,她不得已向公司請假。病假期間,公司每月給她發940元的工資。
乳腺癌不是工傷,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叫做醫療期。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勞動主管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2013年,秦大姐的醫療期滿兩年,可病情並未好轉。當年9月及第二年3月,秦大姐兩次向公司和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延長醫療期兩年。對於她的申請,人力資源公司沒有表態。而南京市雨花台區人社局在秦大姐延長醫療期的申請書和申請表上蓋章予以確認。
讓秦大姐沒想到的是,2014年5月底,公司竟然說要解雇她。沒幾天後,她就收到了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書。癌症尚在治療,申請延長醫療期的表格行政單位也蓋了章,公司怎麼忽然就解除勞動合同了?
對公司的決定很不滿意,秦大姐向雨花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仲裁逾期沒有裁決後,她申請終結裁決審理,並於2014年7月28日,向法院提交了訴狀。
秦大姐的要求很簡單,恢復自己的勞動關係,公司繳納社保並按時支付病假工資。
案件一審時,公司方面稱,秦大姐患病後,在她醫療期間,依照勞動法發放了病假工資、繳納了保險。雖然秦大姐兩次申請延長醫療期,但公司依據相關法律認為,她 的法定醫療期就是24個月,也就是到2013年9月為止。考慮到秦大姐的特殊情況,他們將其醫療期延長至2014年6月30日,也就是合同到期那天。後 來,公司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無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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