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引進緊缺急需等特殊人才和新興、高新產業人才,由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相關部門研究,報市政府同意後,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引進人才在我市取得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按有關規定辦理配偶及未婚子女落戶。
(二)居住落戶。在城區購買單套商品住宅建築面積達到9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申請落戶。
(三)親屬投靠落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被投靠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被投靠人可申請親屬投靠落戶。
1。夫妻投靠:外地居民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登記結婚,可隨時辦理投靠落戶。其中,被投靠人辦理過夫妻投靠的,再次申請辦理夫妻投靠,婚姻存續期須滿2年;
2。子女投靠:未婚子女,可自願投靠父親或母親落戶;
3。父母投靠: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可投靠成年子女落戶;屬父母投靠子女的,不能再以投靠父母名義辦理外地其他子女的隨遷落戶;
4。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可投靠其監護人落戶;
5。夫妻一方服兵役、出國(境)定居或者死亡的,另一方確與配偶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投靠配偶父母落戶。
(四)政策落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可申請落戶。
1。經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批准調入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的幹部、職工;
2。經畢業生主管部門辦理派遣接收手續、落實就業單位、在3年派遣期內的普通高校全日制專科及以上學歷畢業生;
3。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錄取的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新生,本市生源畢業生及退學回原籍的在校生;
4。符合國家《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落戶條件的退役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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