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符合國家政策規定落戶條件的軍隊轉業、自主擇業、軍隊離退休幹部(士官),隨軍家屬;
6。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地方離退休安置、原本市人員恢復戶口、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回國(境)定居人員;
7。在青島市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範”榮譽稱號或獲得山東省以上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
8。收養人依法收養的子女。
(五)引進項目落戶。經市、區政府批准同意,在該區域落戶的國內外大公司地區總部或銷售中心、研發中心及銀行、保險、證券等金融機構,具有發展潛力的高新技術企業、先進製造企業、現代服務企業,以及中央、省直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其員工可成建制落戶。
三、大幅放寬新區和全面放開縣域落戶政策
(一)新區落戶政策實施範圍為:青島西海岸新區、紅島經濟區、即墨區。在該區域內購買單套商品住宅建築面積達到60平方米以上,取得不動產權證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在居住地申請落戶。在人才落戶、親屬投靠落戶、政策落戶、引進項目落戶方面,同等享有城區落戶政策,其中人才落戶取消繳納社會保險年限限制。
(二)縣域落戶政策實施範圍為: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城鎮區域。三市在中央、省、市確定的戶籍政策範圍內,研究放開落戶限制,修訂完善現有政策,報市政府戶籍管理部門備案後實施。
四、創新人口管理
(一)簡化積分落戶政策。積分落戶政策實施範圍為: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紅島經濟區。在以上區域有合法固定住所、持青島市簽發有效的山東省居住證滿1年、在本市就業或創業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無犯罪記錄的人員,可按《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申請落戶。
(二)全面推進城鎮戶口自由遷移。本市戶籍人員可將戶口遷移至城鎮範圍內合法固定住所。建立社區公共戶口制度,對全市有戶籍、無合法固定住所人員的戶口進行有效管理。完善人才集體戶制度,對全市無合法固定住所、無工作單位的引進人才戶口進行有效管理。
(三)深化實施居住證制度。貫徹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山東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健全與居住年限等條件相掛鈎的基本公共服務提供機制,保障居住證持有人依法享有基本公共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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