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持本市有效的山東省居住證滿1年;
(三)在本市就業或創業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1年;
(四)無犯罪記錄。
第七條 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登陸網上申請平台,按規定流程辦理相關手續後,到各積分落戶受理窗口遞交紙質申請材料。
第八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組織有關部門及時對申請人所報送的信息材料進行審核,並在規定時間內反饋審核結果。
第九條 根據積分落戶人員公示情況確定擬落戶人員名單。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發放落戶卡,申請人憑落戶卡到市公安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條 通過積分落戶的人員,准予其配偶、未婚子女隨遷。
第十一條 申請人應對其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作出書面承諾。凡申請人有故意隱瞞、欺騙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行為的,一經查實,5年內不再受理其申請。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公安局等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青島新聞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