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強財力保障。將人口信息管理大數據平台開發、維護、運營費用和人才集體戶管理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統籌考慮常住人口規模和基本公共服務增支等因素,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鈎機制。
(三)規範辦理流程。準確解讀戶籍制度改革政策,積極回應群眾關切,簡化辦理手續和辦理流程,建立規範化、透明化的戶籍管理制度,形成改革合力。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青島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28日
附件:青島市積分落戶辦法
第一條 為合理控制人口規模,引導人口有序流動,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戶籍制度改革意見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戶是指通過市政府確定的積分指標體系,對申請落戶人員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並對每項指標賦分,累計得分為總積分,總積分達到規定分值,可在合法固定住所申請落戶。
第三條 申請將戶口遷入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青島西海岸新區、城陽區、即墨區,紅島經濟區的居住證持有人員,可按本辦法參加積分落戶。
第四條 對年度積分落戶人數實行總量控制,年度積分落戶指標計劃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制定,並根據申請人積分情況和落戶分值,初步確定年度積分落戶人員,並將其積分情況向社會公示。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積分落戶工作的具體實施,制定實施細則,完善積分落戶信息系統,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開展相關工作,做好積分匯總、審核及公示等工作。市公安局負責積分落戶申請人員居住期限、犯罪記錄等情況的審核,辦理積分落戶。市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積分落戶工作。
第六條 申請積分落戶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