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四)對提供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助力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等給予稅收優惠
33.創投企業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
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
【優惠內容】
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
2.經營範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3.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5.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政策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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