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場地面積(含公共服務場地)應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場地面積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業數量應占孵化器內企業總數量的75%以上(含75%)。
公共服務場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給孵化企業共享的活動場所,包括公共餐廳、接待室、會議室、展示室、活動室、技術檢測室和圖書館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務場地。
2.“孵化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註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必須在孵化器的孵化場地內。
(2)新註冊企業或申請進入孵化器前企業成立時間不超過2年。
(3)企業在孵化器內孵化的時間不超過48個月。納入“創新人才推進計劃”及“海外高層次人才引進計劃”的人才或從事生物醫藥、集成電路設計、現代農業等特殊領域的創業企業,孵化時間不超過60個月。
(4)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劃型標準。
(5)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大於1000平方米。從事航空航天等特殊領域的在孵企業,不大於3000平方米。
(6)企業產品(服務)屬於《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範圍。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29.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國家大學科技園。
【優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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