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引導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從事公共管理和社會服務。加大政府購買基層公共教育、醫療衛生、農村經營管理、農業技術、農村水利、就業和社會保障等服務的力度。畢業5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到鄉鎮(街道)、村(社區)專職從事公共管理、社會服務以及從事公安機關警務輔助工作的,其收入不低於當地上年度全社會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並為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具體辦法由各地制定。
(八)支持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根據基層發展需要和財力狀況,編制政策和編制標準適當向基層機關事業單位傾斜,基層單位出現崗位空缺,要擇優招錄高校畢業生或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專門招錄高校畢業生。研究制定符合縣鄉機關工作特點的公務員考錄測評辦法,實行分級分類考試。省內山區或海島縣(市、區)機關的執法和“窗口”單位以及鄉鎮(街道)機關職位,可面向本縣(市、區)生源或戶籍的高校畢業生招考。省級機關單位和杭州、寧波市級機關單位招考或遴選公務員,除專業性比較強的緊缺和特殊職位外,均應面向具有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人員,其他各市市級機關單位招錄2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人員的比例應占本級總招錄計劃數的50%以上。改進基層事業單位崗位管理模式,適當提高基層中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增強基層崗位吸引力。支持省內加快發展地區事業單位適當放寬學歷、學位等條件,降低開考比例,優先招聘本地生源、本地戶籍或在本地長期生活的高校畢業生。鼓勵省、市所屬事業單位安排一定數量崗位面向有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招聘。繼續依托高校開展基層農業、衛生人才定向培養工作,擴大基層定向培養專業範圍和規模。
(九)鼓勵高校畢業生參加基層服務項目。繼續組織實施大學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計劃、志願服務西部計劃、農村教師特崗計劃和農技特崗計劃等基層服務項目,每年選派一批高校畢業生到基層服務。參加基層服務項目前無工作經歷的人員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後2 年內,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考錄(招聘)、到各類企業就業、自主創業、落戶、升學等方面可同等享受應屆高校畢業生的相關政策。各級機關事業單位要拿出一定數量的職位(崗位)面向基層服務項目人員定向考錄(招聘)。各地要通過組織開展專場招聘、加強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方式,促進服務期滿人員就業。按照國家要求,認真組織實施高校畢業生基層成長計劃。
(十)鼓勵大學生參軍入伍。完善高校學生參軍入伍優惠政策,落實好退役大學生士兵專項研究生招生計劃、學費資助、複學升學、就業創業等政策。進一步優化工作流程,落實高校征兵工作機制,為大學生入伍開辟綠色通道。落實鼓勵高校畢業生在部隊長期服役政策,部隊服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按有關規定享受在基層工作高校畢業生同等政策待遇。
三、加強高校畢業生到基層工作的服務保障
(十一)提升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能力。積極推廣“互聯網+”“創業教育+模擬實訓+跟蹤扶持”等培訓模式,建立培訓、實訓、孵化、服務相結合的一體化創業培訓機制。開展優秀創業者能力提升培訓,補貼標準最高為每年每人1萬元。組織實施高技能人才振興計劃。企業新招用畢業2年以內的高校畢業生,自招用起6個月內開展崗前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企業培訓補貼,其中小微企業補貼標準可上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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