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進一步加大對土地出讓、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問題反映較多的地方和部門的巡視力度。對杭州等7個設區市的巡視工作中,把土地出讓、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問題作為巡視重點,通過個別談話、明查暗訪等形式,開展專項調查。對巡視中發現的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建立快速啟動、立巡立查機制,一批違紀違法問題得到及時查處。
3.研究制定嚴禁領導幹部插手土地出讓、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的相關規定。制定《關於禁止領導幹部違反規定插手干預工程建設領域行為的若干規定》,進一步加強對領導幹部行為的約束。及時修改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每年安排兩個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及時發現領導幹部插手土地出讓、工程建設和房地產開發問題。
4.加大土地出讓、工程建設、房地產開發領域腐敗問題治本力度。印發《關於進一步嚴格規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出台《浙江省綜合性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評標專家不良行為認定與記錄暫行辦法(試行)》《浙江省重點建設工程招標投標失信黑名單管理辦法》《浙江省工程建設招標投標活動舉報處理辦法》等配套措施。積極規範招投標監管,創新監管模式,完善評標制度,加強招標代理機構執法檢查。有序推進電子招投標監管平台建設。
5.建立健全開發區監督管理制度,規範自由裁量權。研究制定加強開發區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標準和幅度。結合推進“四張清單一張網”建設,各級職能部門和開發區編制調整職權目錄和權力運行流程圖。加大對執行國家財稅、土地政策的監督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規問題。加強對開發區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並納入市縣財政預算管理,杜絕違規使用。
二、關於領導幹部利益衝突和利益輸送問題整改行動的落實情況
1.在全省開展防止利益衝突制度執行情況檢查。把《浙江省黨員領導幹部防止利益衝突暫行辦法》的執行情況、問題解決情況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檢查的重要內容。督促親屬在銀行從業的領導幹部把親屬的任職情況和所在單位在該銀行的公款存放情況作為個人有關事項報告的重要內容如實報告。對杭州等7個設區市的巡視工作中,把領導幹部利益衝突、利益輸送問題作為巡視的重點,認真抽查核實領導幹部個人申報的房產、股票、出國(境)等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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