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內戰理論
“內戰理論”屬交戰團體(belligerency)或叛亂團體(insurgency)間有關的國際法規範,指一個國家因內戰而存在兩個政府,但雙方均主張其本身為唯一合法政府。從叛亂團體的觀點來看,兩岸不是“蔣匪”就是“共匪”;從交戰團體的觀點來看,1949年起的內戰狀態還沒有結束。雙方在這個交戰過程(雖然已長達半個世紀以上)中,對外宣稱自己才是中國,也代表中國。
基本上,“內戰理論”與“完全同一性理論”對於主權“同一”的主張是相同的,只是兩者所處的現實狀況不同,“完全同一性理論”並不需要以雙方仍處於“內戰狀態”為前提,即使分裂雙方均已制定新憲法,結束了國際法上所認定的“內戰狀態”,但是其中一方還是可以用“完全同一性理論”去面對另一方,視對方為“假”的政權,或尋求獨立的政權,因此不放棄武力成為為追求統一的選擇。
第二種:兩岸均為完整的國際法人
彼此是外國
兩岸均為完整的國際法人,表示雙方已是外國關係,即使彼此有民族、文化、血緣上的特殊關係,例如美國與英國、德國與奧地利、捷克與斯洛伐克,但是兩方均已具完整的國際法人格。這樣的主張可以“分解理論”(dismemberment theory)與“分割理論”(secession theory)來說明。
一、分解理論
“分解理論”指一國家因戰爭、國際條約或各方協定,分解為兩個或多個主權國家,原有國家的國際人格消失。這種情形類似第一次世只大戰後奧匈帝國消失,分解為奧地利、匈牙利與捷克等主權完全獨立的國家。假設用在中國問題上,指1949年前的中國,在1949年10月已分解為兩個各具完整國際法地位之國家,即“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1949年之前的中國已因分解而消失。
二、分割理論
“分割理論”與“縮小理論”的情形類似,但是解釋不同。“分割理論”是指國家領土某一部分被分離的區域,後來取得國際法主體的地位,且不影響到被分離國家的法律地位;而原來的國家在行使其主權時,將被限制在新有的疆只中。這種情形與1839年比利時從荷蘭王國分割而出,1971年東巴基斯坦從巴基斯坦分割成立孟加拉國的情形一樣。
“分割理論”假設用在中國問題上指中華民國與1949年前的中國為同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從中國或中華民國分割而出的新生國家;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分割並不影響原有國(中華民國)的法律地位,不過原有國(中華民國)在行使其主權時,將被限制在其所統治的僅有疆只(台澎金馬)中。也就是說,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兩者各在其領域內享有完整的主權與治權。
在國際法案例上,分解或分割得以順利成立的基本條件有二:一為受國際條約所造成,二為經當事國自由意志的同意。後者尤為必要的條件。如果這兩個條件無法達成,那麼結果就是內戰,冷戰後的南斯拉夫就是一個引發戰爭的例子,捷克斯洛伐克經由協商和平分割為另外一個例子。
三、分解理論=一中一台;分割理論=兩個中國
在兩岸與中國的關係上,北京堅決反對“分解”或“分割”的論述,但是台灣方面對這兩種論述都有支持者。
“分解理論”將兩岸關係定位為“一中一台”。持“分解理論”者認為,1949年之前的中國(中華民國)在1949年已經結束了,分解為兩個不同的國家。他們接受與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也接受北京所主張的“一個中國”,因為他們認為“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台灣無關。他們認為台灣已經是另一個與中國大陸沒有任何法律關係的國家,有自己的領土、人民、政府與其他政府交往的能力,完全符合國際法上國家應有的客觀條件。
在認為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方面,又發展出兩種不同論述。第一種認為,因為國民黨是一個戰敗來台灣的“外來政權”,這個“外來政權”依附的中華民國根本沒有正當性,只有宣佈成立“台灣共和國”,台灣才能算是一個真正的“主權國家”,我們可以稱其為“激進的台獨主張者”,在政治光譜就可以屬於“深綠者”。第二種是在基於現實政治(包括有利台灣內部有效統治與避免形成“事實台獨”而引發戰爭)的基礎上思考,認為可以接受中華民國政權的若干正當性,而不需要完全否定,因此主張,“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現在的國號為中華民國”;“台灣已經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不需要再宣佈獨立”。我們可以稱其為“務實的台獨主張者”,在政治光譜就可以屬於“淺綠者”。
“分割理論”將兩岸定位為“兩個中國”。持“分割理論”者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49年起自中華民國的領土中分割出去成立另外一個政權。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是兩個主權獨立國家。前者是1912年創立,後者1949年建國。
對於中華民國這個中國,又有兩種不同定位:一種是傾向於“國家核心理論”(縮小理論)的主張者,即中華民國就是1912年成立的中華民國,在法理上沒任何改變。另一種是認為在國會全面改選與幾次“總統”直選後,中華民國已經不完全是1912年的中華民國,形體雖在,但是魂魄已全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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