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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與中國的關係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4-06 10:34:32  


 
  在四強佔領德國四年後,1949年東西德分別立憲建國。1955年西德加入北約,在那一年以前,東西德均是由“同一性理論”來處理東西德與德國(即分裂前的德國)的定位關係;東德而且是主張“完全同一性理論”,認為主權與治權均涵蓋西德,視西德為資本主義的非法政府。西德則是以“國家核心理論”來定位它與德國的關係,在基本法第23條中,明定西德的有效治理範圍包括當時的12個邦(這12個邦是核心),但是也保留了“德國其他部分加入聯邦時,應適用之”。這表示,將來東德各邦(非核心的邦)可以依據基本法加入西德。西德另一個堅守“國家核心理論”的措施在於仍舊使用以前德意志帝國時期,1913年的國籍法;西德基本法第116條表示堅持只有一個統一德意志國籍的立場,並未藉基本法創造出西德國民的國籍。

  在西德加入北約後,東德又加入了華沙公約組織,東德也開始轉變其立場。在蘇聯的支持下,東德改採“分解理論”來處理定位問題,視分裂前的整個德國已經滅亡,東西德為兩個新生的獨立國家,彼此沒有任何再統一的法律約束。

  1969年西德的布朗德政府上台,希望與東德發展正常化關係,但是東德開出的條件是要對東德做國際法性質的國家承認,西德以違反基本法“再統一命令”為由表示不同意。最後在蘇聯壓力下,東德讓了一步,西德也基於現實讓了一步。

  雙方的讓步是西德對東德做國家承認,但是不做國際法上的國家承認。簡單地說,“西德承認東德為國家,但不是外國”。為何承認東德是國家又不是外國,這是因為西德認為“整個德國仍然存在,只是暫時沒有行為能力”。由於整個德國還在,所以東德不是外國。東西德之間因此是“特殊關係”。

  1972年東西德基礎條約(Basic Agreement)就是在西德以“國家核心理論”、東德以“分解理論”為基礎下簽署,因此,這是一份“同意歧見”(agree to disagree)的條約。對於西德而言,基礎條約是個“臨時協定”,因為德國統一問題還沒有解決;但是對於東德而言,基礎條約是個“永久條約”,因為已經沒有統一的問題,原有的德國早已分解為東西德兩個不同的國家,而變得不存在了。對西德而言,基礎條約並沒有阻礙西德繼續追求統一;但是對東德而言,“基礎條約”是個不統一的條約。

  西德所以會同意簽署條約,是有其政治考慮。由於德意志民族長期分裂,一直到1871年才完成統一,在1954年又開始分裂,漫長的歷史中只有短短的74年統一。布朗德認為,如果東西德再長久不接觸,德意志人民之間的認同將會徹底斷裂,因此希望經由基礎條約的簽署,與東德關係正常化“以交往促使改變”。但是,西德在核心問題上不讓步,即不對東德做國際法的承認。西德政府的另一個法寶,就是在基本法層次(即憲法層次)仍然堅持“同一性理論”,視西德與德國為同一,並絕不放棄統一。東德人民(也是德國人)只要願意,到了西德立刻可以領西德的身份證,因為西德就等於德國。

  兩德基礎條約簽署以後,東西德分別加入聯合國。到了1980、1990年代,幾乎沒有人相信德國還會統一,包括西德人自己也只剩下不到百分之十。如果沒有冷戰的突然結束,兩德的永久分裂幾乎確定。但是歷史弔詭的是,當大家都絕望時,冷戰突然結束,柯爾總理的快刀斬亂麻,促成了德國的統一。柯爾所以能夠速戰速決,引用的就是具有“同一性理論”精神的基本法第23條,東德各邦就是依據這一條“加入”了西德,完成了德國的統一。“同一性理論”最終發揮了它的功能。

  總結而言,西德在憲法層次堅持“同一性理論”(屬主觀的認定),但是在與東德關係上採用“部分秩序理論”(屬客觀的事實)。西德在政治上妥協,但是憲法上絕不讓步。東德在憲法與對西德關係上都是採取“分解理論”。基礎條約可以視為東西德在雙方定位上的法律大鬥法。歷史另一個可能的發展,如果當時東西德沒有統一,東德極有可能會在冷戰後歐盟的東擴中,與其他十個東歐國家一起加入歐盟,那麼德國的統一就真的是遙遙無期了。果真如此,當時簽署條約的西德總理布朗德也有可能成為放棄統一的“歷史罪人”。對支持德國統一的人,可能會高呼“好險呀!”

  《芻議》一文的再釐清:
  比較與東西德基礎條約的不同

  德國模式絕不是一如坊間想像的如此簡單,嚴格的說,要討論的是“西德模式”還是“東德模式”?討論的是那個時間點的“德國模式”。本人所擬“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與東西德的基礎條約有根本性的不同,從比較中或許可以釐清筆者在《芻議》一文中的若干論點。比較如下:

  一、基本精神與原則不同

  西德所以能夠主張“同一性理論”,是因為它認為德國沒滅亡;東德所以主張“分解理論”,是因為它認為德國已經滅亡。那麼到底德國有沒有滅亡,任何主張總要講道理吧。西德認為四強只是佔領德國,而不是併吞德國,四強在戰爭末期還立約要與戰敗後的德國簽署和平條約;如果德國已經滅亡,還簽甚麼和平條約?東德則是直接說,德國如果沒有滅亡,德國在哪裡?東西德經由1949年的分別制憲,成為兩個完全不同的國家。由於看法不同,因此在基礎條約中以“同意對方歧見”(agree to disagree),做為立約的精神。西德認為,經由該條約,西德堅持其沒有放棄統一的立場,但是東德卻將該條約做為兩德在法律上已經是兩個獨立國家的法律文件。

  西德將“德國沒有滅亡,仍是一個法人,只是沒有行為能力,能力由東西德雙方暫時執行”的理由歸因於四強的約定。但是兩岸分裂是內戰所造成,非國家戰敗外國佔領所致,那麼我們如何認為“中國仍處於分裂狀態,沒有滅亡,仍是一個法人,只是沒有行為能力,能力由兩岸政府暫時執行”呢?

  兩岸有一個德國沒有的特點,就是兩岸政府目前所施行的憲法都是“一中憲法”。在憲政意義上,中國仍然沒有完成分解,但是如果其中有一方政府制憲,或更改其核心條款,那麼“中國”這個“屋頂”就塌陷消失了。因此,在所擬“兩岸和平發展基礎協定”中開宗明義就寫明“兩岸同屬整個中國,彼此均無意從整個中國分離,並承諾不分裂整個中國、共同維護整個中國之領土主權完整”。這段文字,等於再次由雙方政府的意願確定中國這個屋頂是實的,而非虛的。有了這個約定在,以後台灣內部再進行修憲,即使是經由公投修憲,也不會發生整個中國在法理上的塌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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