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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動的法律責任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23-12-24 00:26:42


日本的核污染水排海行動應當得到及時制止,受影響的國家與個人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向日本追責。
  中評社╱題: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動的法律責任分析 作者:羅歡欣(北京),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海洋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書長

  【摘要】福島核事故的發生具有地震和海嘯等不可抗力因素,但是導致事故升級為最嚴重的核災難的重要原因是“人為過錯”。東京電力公司奉行“財產至上”觀,耽誤了事故應急處理的關鍵時機。在後續處理中,日本政府以及東電公司再次持續著同樣的經濟投機與政治冒險思維,未充分地進行人財物的投入,導致十幾年來,沒有一項污染源得到徹底控制,最終計劃將污染轉移到人類公域的海洋。日本已經在非透明操作的情況下,多次向海洋直接排放了未經處理的核污染水。近期,日本正式排放所謂的ALPS處理後的巨量的污染水,忽略了諸多除氚以外的更具危險性的核素,以“安全達標”的假象掩蓋了核損害在複雜環境場的高度不確定性問題。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報告並未賦予日本排海行動的合法性。日本的排海行動應當得到及時制止,受影響的國家與個人可以通過多種途徑向日本追責。

  福島核事故是2011年3月發生大地震和大海嘯之後四個核反應堆連發的事故。其中,1號至3號反應堆堆芯熔毀,1號、3號和4號反應堆廠房發生氫爆,2號反應堆壓力抑制池發生爆炸,4號反應堆發生火災,問題層出不窮,屬於“大型複合災難”。〔1〕經歷了十年的核污染治理,日本仍然未能有效控制核物質以及核物質滲漏影響到的冷卻水、地下水、雨水等源源不斷的污染水。2021年4月,日本公佈將130多萬噸福島核污染水排入海洋的計劃,並於2023年8月24日,正式啟動了長達數十年的排海行動,激起了國內外巨大的反對聲浪。〔2〕中國海關總署發佈公告,決定全面暫停進口原產地為日本的水產品。俄羅斯強行去日本海域進行海水取樣。朝鮮強烈譴責日本,稱這是破壞地球生態環境、威脅人類生存的行為。韓國最大在野黨黨首絕食多天,以其生命抗議日本政府計劃排放核污染水的決定。

  核污染水根本不同於民用核電站正常運營中產生的核廢水。核污染水因接觸了融毀的核燃料殘渣而有巨大的放射性與毒性,很多核元素在自然界中根本不存在,而且它們與污染水已經溶為一體。正常運行的核電站產生的核廢水未與核燃料直接接觸,水中的成份根本不同。嚴格講,現有的技術方法都不能徹底清除高度混合的污染水中的所有核元素,某些核元素的衰變期長達數萬年,對於已受放射性輻射危害的人體健康,也難以徹底治癒或恢復。隨著海洋、地質和氣候等多方面條件的改變,封存的核廢料還可能產生新的洩漏,已流入生態系統內的核元素還可能纍積出新的污染狀況。〔3〕為此,本文結合目前可知的事實和法律,對日本核污染水排海行動的主要法律責任問題,專門作一分析。

  一、人為過錯導致福島核事故升級,不可抗力不能免責損害的擴大部分

  由於當時的福島大地震和隨之而來的大海嘯都規模空前,人們一般認為,日本遭遇的福島核事故是不可避免的“天災”。但是,細究事實,可以發現地震和海嘯雖然是不可抗力,但它們衹是導致了日本福島核事故發生,而日本方面的人為過錯,才是導致核停堆升級演變為最高級別核事故的重要因素。2011年3月11日,日本福島第一核電廠在經歷了大地震後停堆,其一號機組於第二天的12日下午才發生爆炸,三號機組於近三天后的3月14日才發生爆炸(2次)。是這些爆炸導致了堆芯融化、核物質全面洩漏,事故等級從3級直接提高到最嚴重的7級,成為“海上切爾諾貝利”。從3月11號停堆到經歷多次爆炸,東京電力公司(簡稱:東電公司)先後有1到3天的時間進行應急處理。然而,東電公司的管理和操作人員卻一直以保護造價高昂的反應堆、而不是以最大程度地保護公眾安全為目標,耽誤了幾十個小時的關鍵時間。事實上,衹要在第一時間注入硼水,核反應爐的堆芯就不會融化,大規模的核洩漏事故根本不會發生。〔4〕

  再往前溯,核災難也並非完全不可預測、不可避免。核電廠長期存在的設計缺陷以及運營和監管不力是事故發生災難性演變的又一因素。第一核電廠的6座反應堆中,有5座是老式的“馬克1型反應堆”。該類反應堆為美國通用電氣生產,使用了建造容易、尺寸較小、造價較為廉價的設計結構,未考慮極端自然災害發生時的風險,核島設備長期存在安全隱患。並且,福島第一核電廠一號機組在2011年已經達到40年的商業運營年限,但東電公司考慮到經濟利益,仍然冒險決定申請機組延壽20年。〔5〕甚至,有日本學者指出,這次日本東北地區的地震和海嘯,歷史上已有記錄,近年來也常常發出警告。早在這之前人們便對核電站表示過激烈的反對、批判甚至警告。雖然地震規模遠遠超過預估,但也並非無法預測,衹是日本政府和東電公司有意迴避了做出這樣的預測。〔6〕2012年,日本前首相菅直人承認,福島第一核電廠存在選址錯誤、沒有充分考慮大海嘯威脅等系列問題,由此造成的核輻射洩漏是一場“人禍”。〔7〕

  可悲的是,日本經歷了上述巨大的“人禍”之災後,在後續處置中,再次持續著同樣的投機思維,將過錯越釀越大。福島核事故雖然是與切爾諾貝利同等級的重大災難性事故,但在事故處理和人、財、物的投入上,日本方面無法與蘇聯當年的投入相比擬,導致的遺留問題至為複雜。目前,位於日本阿武隈山系地下水脈的正上方的福島第一核電廠,仍然每天約有近900噸地下水流過,其中約一半流入廠房內部及地下區域與高放射性物質接觸,不斷地演變為核污染水。所在地又屬於颱風多和降雨充沛的地帶,冷卻水、地下水和雨水都受到核污染。日本一開始制定的處理方案中,要求清除污染源,控制地下水和雨水不接近污染源和防止核污染水外泄。但是,經歷了這麼多年的核事故治理,由於綜合投入有限,這三項要求裡面,沒有一項真正達標。〔8〕延宕至今,日本採取長達幾十年的排海方案,將福島本地的污染進一步擴大到人類社會的公域空間。初步估計,其排入海洋的核污染水總容量將高達130多萬噸。這樣的排放方式和規模在世界歷史上從來沒有先例。迄今,日本方面公開信息所展現的數據、內容與監測程序等均未能證明其保障到中國、其他近鄰或利益攸關方充分參與了對核汙水處理的監管,未證明日本給予了全面的情報分享,未證實巨量核污水在實際上不會給人類造成嚴重危害。〔9〕

  二、IAEA報告未給日本排海計劃提供合法性

  2023年7月4日,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總幹事格羅西訪問日本,將《福島核污染水處置綜合評估報告》呈交日本首相。日本對外大肆宣傳該報告對其“排海方案”的認可。然而,IAEA在該評估報告中明確聲明“日本的福島核污染水排海計劃是該國政府自己的決定”“此綜合評估報告不代表國際原子能機構成員國的意見”“原子能機構及會員國都不承擔任何責任和後果”,排海決定本身與IAEA沒有關係。〔10〕事實上,《國際原子能機構規約》目前有170多個締約國,IAEA的福島核污染水評估工作未經過締約國大會的任何討論和投票,未經歷國際組織的正常議事程序。IAEA秘書處成立的福島工作組與日本政府間是“委託關係”,其工作範圍以日本的委託為限。2021年4月,日本宣佈了關於福島核污染水處理系統的基本政策,決定將核污染水排放到核電廠的周圍海域。此後不久,日本當局即請求IAEA提供技術協助(assistance)。在IAEA秘書長同意後,雙方於當年7月在東京電力公司簽訂了關於福島核污染水處置安全評估方面的《國際原子能機構協助範圍書》。日本和IAEA簽署的這一文件具有“委託協議”的性質。由於日本衹委託了IAEA就其ALPS水處理系統進行安全評估,IAEA工作組的實際評估內容也衹限於這個方面,不審查日本是否窮盡了其他可行的清除核污染的手段,更不涉及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的合法性。〔11〕

  同時,IAEA的評估工作不審查日本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實”和“誠信”。IAEA主要對日本提交的材料開展書面審查,現場考察的日程、對象和範圍由日本確定,或者是,IAEA工作組在日本方面精心安排和準備後再赴現場,其所能看到的真實情況、可監測的樣本都是有限的。綠色和平組織、日本國內民眾及諸多國際獨立專家多次指出,日本ALPS處理水存在檢測樣本過少(總共檢測的樣本水量才2000噸左右)、抽檢核元素類型過少(承諾的60種核元素衹檢測了部分,更重要的十幾種核元素沒有做檢測)等重要問題。面對質疑聲音,日本承諾二次處理,但這個二次處理的測定公司“東北緑化環境保全會社”(Tohoku Ryokka Kankyouhozen Co.)屬於東京電力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仍然相當於東電公司自評自測。多核素處理系統(ALPS)的概念最初來自從事離子交換水處理的英國漂萊特公司(Purolite),20ll年該公司曾在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現場主導過核污染水淨化的早期試驗工作,可將氚之外的62種放射性核素處理至低於檢出水平(ND)狀態。但是,東電公司在後來甩掉Purolite公司,改用並不具備核污染水處理經驗的東芝公司的設備。事實證明,“東芝版ALPS”設備欠成熟,經常出現各種故障,一再出現處理不達標的狀況,爾後再次處理又涉嫌各種數據造假和敷衍了事。2018年9月28日,東電公司被迫公佈,在已經經過ALPS淨化的約89萬噸處理水中,超過八成放射性核素超標,某些核素的活度濃度達基準值的約2萬倍。〔12〕東電公司為節約成本,選擇了技術不過硬的“東芝版ALPS”濫竽充數,並通過發佈海量無效信息甚至虛假信息來沖淡和掩蓋問題。〔13〕在對外輿論中,日本刻意混淆核污染水和核廢水的概念,進一步混淆視聽。

  此外,IAEA的團隊規模、工作投入與程序安排與福島核污染問題的嚴重性和複雜性不相符。查閱報告中的專家團隊組成,可以發現其很多參與評審的IAEA職員均不是核問題專家。2022年2月的報告中才請了8個日本以外的國際專家,最後確定的日本外專家也衹有11人,包括中國專家劉森林1人。劉森林日前向媒體表示,報告是以格羅西總幹事名義發佈的,雖然在報告發佈前,IAEA秘書處曾就報告草案徵求技術工作組專家意見,但留給專家的時間窗口非常有限,而且專家意見僅供參考,是否採納由IAEA秘書處決定。IAEA秘書處收到回饋意見後,也未再次與各方專家就報告修改及意見採納情況進行討論達成協商一致,就倉促發佈了該報告。〔14〕這樣的程序遠非客觀公正可言。事實上,雖然報告裡面沒有提及工作費用問題,但是,按照法律上有關委託或技術服務關係的通常法理,IAEA工作組開展相關工作的費用應該由日方支付。評估報告的出臺,衹是IAEA秘書處與日本之間以技術委託服務為內容的協議履行成果。

  三、日本行為已經對海洋和人類造成了實際損失,應當立刻停止侵害

  日本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締約國。根據該公約第194條,日本有義務“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其所轄的福島核污染水不致使其他國家及其環境遭受污染損害,確保其福島核事故造成的污染不至於擴大到其自身的主權海域或管轄海域之外。根據第195條,日本有義務在採取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福島核污染時,不直接或間接地將污染損害或損害的危險轉移到其他區域,或將一種形式的污染轉變成另一種形式的污染;根據第207條,日本有義務“在最大可能範圍內”,在海洋環境中“儘量”地減少有毒有害物質的排放等。

  然而,福島核事故發生以來,日本政府和東電公司在治理核污染水方面並未投入太多資源,也沒有真正想下大力氣從根本上解除環境安全威脅,而是在事故最初就預定了排海方法。由於自始至終將核污染水排入海洋作為“最優先”選項。實際上,東電公司在十年的時間裡,都是在為怎樣“排海”(而不是竭盡全力地消除核污染)而努力,幾乎沒有認真考慮和論證過其他更徹底和安全的處置方案。〔15〕總結日本處理核事故的方式和過程,可以發現,日本根本沒有盡到“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和“在最大可能範圍內”不將污染轉移、轉變或擴大到別國或公海區域的義務。

  為了掩蓋自身的投機冒險,日本不但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這類具有明確的條款義務的規定視而不見,還將核污染水與民用核電站的核廢水排放問題混為一談,在輿論上不惜拉上中國“墊背”。2021年4月日本對外發佈核污染水排海決定不久,日本駐華大使館網站發佈《處理水相關Q&A》以對外解釋其排海計劃。其中,日本一方面用“並無公約等對此類海洋排放需要取得他國事先理解的義務加以規定”這一句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項下的義務視而不見,另一方面聲稱“東電福島第一核電站ALPS處理水的海洋排放相關年排放量是低於事故發生前設定的22萬億貝克勒爾的管理目標值的。該數值為中國寧德核電站2018年實際排放量(約98萬億貝克勒爾)的約五分之一”。〔16〕此等刻意修飾的措辭之間,仿佛中國的民用核電站污染比日本福島核污染水還嚴重似的。事實情況是,日本實際排放的核污染水總量早就已經達到了幾千萬億貝克勒爾放射性總量。早在至20ll年4月6日,東電公司報告坑道裂縫初步得到封堵時,在未向國際社會通報、徵求意見,亦未取得任何鄰國同意的情況下,其核電廠在短短五天時間內已經擅自向海洋排放了巨量的核污染水,釋放的放射性物質總量高達4700萬億貝克勒爾,碘l3l超標750萬倍,銫l37超標l30萬倍,活度濃度相當於日本國家標準年排放量的2萬倍,超過了溫茨凱爾核事故和三哩島核事故向環境釋放的放射性物質總量。〔17〕而20ll年4月l0日,核電廠又向海洋直接排放了約l.4萬噸核污染水,報導的放射性物質總量(碘l3l和銫l37)為l500億貝克勒爾,直到周邊國家發現並制止後才暫時停止。〔18〕

  上述衹是日本媒體公開的部分數字,證明日本已經在幾天內向海洋悄悄排放了相當於民用核電站上百年放射性排放總量的核污染水,對於民用核電站廢水中根本不存在的、未作統計的核污染元素,更難以統計和比較。根據日本國立日本原子力研究開發機構研究員天野光、日本京都大學核反應堆實驗所助教小出裕章、英國資深的核環境專家肖恩·伯尼和蘇州大學放射醫學與防護學院教授王殳凹等專家的說法,一般核電站排出的廢水主要含氚,但福島第一核電站事故後核燃料熔毀,產生了核燃料殘渣,燃料殘渣中含有1000多種核素,地下水及雨水與這上千種核素接觸後才形成了核污染水,這與一般核電站的廢水是根本不同的。其中銫137的放射性能量遠遠大於氚,碳14比氚和銫137更危險。此外,還有碲、鎿237等元素,東電完全沒有提到或者檢測。核燃料殘渣中實際存在著數十公斤碲,碲的毒性與氰化鉀不相上下。鎿237的半衰期是217萬年,它的放射性雖然很低,但毒性非常高,這些都是非常危險的元素。〔19〕

  對此,IAEA的評估報告中稱“其中許多核素的濃度非常低,以至於無法檢測到”,〔20〕從技術上迴避了真正的問題,增加了核污染水實際危害未能獲得全面監測的不確定性。日本甚至誇大宣傳其處理過的核污染水可以達到飲用標準,但它至今未能回答:如果ALPS處理後這些污染水都達到飲用水標準了,日本為什麼不將這些可飲用水留在國內循環利用,而是排往海洋呢?日本對外聲稱其排海方案是為了節約成本,可是,日本作為全世界第三經濟大國並不存在這樣的資金缺口。如果將ALPS水處理成本,加上其動輒上千億日元的宣傳ALPS安全性的公關費用,加上對漁民一再承諾的巨額補償費用,以及日本國家形象的影響損失等,日本核污染水排海方案的成本應該還會大大超過其他更安全的污染處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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