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允許犯錯誤,允許改正錯誤;
8.保證黨員的申訴權利;
9.黨內選舉要充分體現選舉人的意志;
10.禁止無原則的歌功頌德;
11.黨員之間是同志關係,不能搞特殊;
12.黨員必須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中紀委成立時,父親建議將此列為第一次會議的中心議題,受到與會者的熱烈響應。時任中紀委第二書記的鄧穎超稱讚說:這個12條準則很好,是耀邦和中組部同志為我們全會做了一項很好的準備工作,是我們今後進行工作的有力武器。
全會經過認真討論修改,通過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草案)後12次易稿,最後由父親簽發,經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審議通過,於1980年3月15日公布。
他後來在中南海與西班牙共產黨總書記卡里略談話時說道:“我們自己的經驗是,政治思想上不一致是難免的,組織上保持統一和團結,有時比弄清政治上的分歧更重要。要保持團結,當然就得有保持團結的願望,還要有保持團結的基本規範。比如,一定不要隨便給人家扣帽子,更不要隨意把誰打倒。一個同志有不同意見,甚至犯了錯誤,即使犯了嚴重錯誤,也不應簡單地開除他的黨籍。簡單地採取組織措施,沒有成功的經驗。”
1981年,在首都各界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60周年集會上,父親再度提出健全黨的民主生活,嚴格黨的組織紀律的問題。他指出:領導者要和普通黨員一樣,參加組織生活,遵守黨紀國法,聯繫黨內外群眾,不能因為擔任領導職務而成為特殊黨員。父親說:凡屬重大問題,都必須經過黨委的集體討論,做出決定,不能個人說了算。黨委的決定,所有成員都必須遵守。任何黨員都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批評黨內的任何個人直至中央領導人,不受打擊。
父親是這樣說的,也是這樣做的。為了堅持原則,他常常直抒己見,既不怕得罪老朋友,也不怕與黨內老革命家的意見相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