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限制阿奇木伯克權力。南疆各城舊制,“以阿奇木伯克總辦事務”,日久權重,任用私人,與承辦具體事務的小伯克產生矛盾。烏什起義與素誠有關,更與阿奇木伯克阿卜都拉任用私人有關。現改為以後承辦各種事件,阿奇木伯克先與承辦之小伯克商量,由小伯克提出具體方案後,再與伊什罕伯克(即副城主)會商。阿奇木伯克若照舊攬權獨辦,允許向駐紮大臣控告。此條規定使阿奇木伯克的權力受到限制,相應提高了駐紮大臣的權利。
2.取消陋規。清政府在南疆徵賦稅本來極輕,但從前準噶爾政權有格訥坦稅一項,以備辦差使用,每年各城派四五千騰格不等,係臨時徵派,且無定額。清政府統一新疆後,向各城派差均發給口糧羊只,駐紮大臣由政府發給養廉銀,因此決定徹底取消這項陋規。以後預選富戶撥給若干土地,每戶一二年內輪辦差務一次。
3.平均賦役負擔。準噶爾政權控制南疆時,每年派哈刺罕一人、和卓一人編制各城戶口賦役清冊,據此徵收賦役。清統一新疆後,此事完全依靠阿奇木伯克辦理,“漸生隱匿賄脫之弊”。現規定以後每隔一年派政府官員查核戶口賦役情況,若有輕重不均,將阿奇木伯克治罪。
4.整頓選舉。南疆各城屬官出缺,阿奇木伯克並不秉公補用,經常任命自己的子弟親戚。現在規定以後由伊什罕、噶匝納齊、商伯克共同保舉。阿奇木伯克親戚子弟,一律回避。
5.減少顏齊人數。顏齊是伯克隨從,有一定額數,從中等人戶中挑選。伯克專門挑選富裕人家做隨從,而將其應納賦稅攤入窮戶,伯克等從中侵蝕,顏齊又乘機挾制伯克騷擾百姓。現規定以後由阿奇木伯克按定數挑派,額外挑派一概革除。
6.確定賦役額數。維吾爾群眾每年應辦賦役,從前一律由伯克指派,並不提前通知,“每致放富差貧”,即富人免差,窮人重收。現規定將應辦賦役定額,令辦事大臣以印文公佈,如有不遵守定額濫徵者,允許維吾爾群眾控告。
7.整頓貿易。清政府統一新疆後,內地商人來南疆貿易的人數逐漸增多,與維吾爾人混居在一起,時有摩擦。現令內地商人赴駐兵處貿易,由各城大臣稽查,不準與維吾爾人雜居。
8.規定禮儀。南疆各城駐紮大臣與阿奇木伯克的關係,一向很不明確,清派駐的辦事大臣逞勝利之威,妄自尊大,對大小伯克們頤指氣使,視同奴僕。現規定阿奇木、伊什罕伯克見辦事大臣“照總管、副總管例”,其餘小伯克均照官兵例,明確了辦事大臣的主權地位,阿奇木伯克是其屬官。《清高宗實錄》,卷746,12~15頁。
以上八條是《回部善後事宜》的主要內容。從中可以看到,乾隆對南疆的“因俗而治”暴露出許多問題,基本上是依賴各城阿奇木伯克,對原來的社會問題根本沒有觸動。以阿奇木伯克為代表的維吾爾地主階級倚仗清政府賦予的權力,橫徵暴斂,加上辦事大臣腐敗,是造成烏什起義的主要原因。烏什起義發生後,乾隆對“因俗而治”的政策進行了改革,以限制阿奇木伯克權力為中心,剔除了許多弊端,明確了駐各城辦事大臣和阿奇木伯克的統屬關係,加強了對南疆地區的管轄。這次改革使當地矛盾得到緩和,維吾爾人民群眾的生活多少有些改善。直到鴉片戰爭,南疆地區始終處於安寧穩定的環境,說明《回部善後事宜》是有積極作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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