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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頤:中國工會角色的歷史追溯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6-27 10:11:13  


 
  三

  但是,中共東北局第一書記高崗對鄧子恢的觀點表示了不同意見。1951年4月,他主持寫出《論公營工廠中行政與工會立場的一致性》一文,對鄧子恢的觀點作了針鋒相對的批評,並準備作為《東北日報》社論刊出。

  這篇文章認為,工會同政府和工廠管理機關“基本立場”一致、“具體立場”有所不同的觀點是錯誤的,是違反列寧主義的“機會主義的原則和理論”,認為鄧子恢的觀點模糊了工人階級的領導思想及其在國家政權中的領導地位;模糊了公營企業的社會主義性質;模糊了公營企業與私營企業在本質上的區別。文章強調,在公營企業內部沒有階級矛盾,沒有剝削階級與被剝削階級的關係,因此在公營企業中行政的利益與工人群眾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他們只有分工的不同,沒有立場的不同。4月22日,高崗寫信給毛澤東,要毛澤東審改此文,並請示“可否在報上發表”。(陳用文:“對建國初期工會若干問題的回顧”,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檔案館編:《中共黨史資料》,第80輯,中共黨史出版社2001年版)

  4月29日,當時擔任毛澤東秘書並負責報刊宣傳工作的胡喬木就此事向毛澤東與劉少奇寫信報告。由於高、鄧都是高級幹部,且鄧文已經中央同意轉發全國,所以胡喬木此信基本傾向是對雙方各有贊彈,以息事寧人。一方面,他認為鄧子恢的說法“確有不完滿的地方”,但“《東北日報》的文章用正面批駁的方法也不適宜”;一方面認為鄧子恢提出具體立場有所不同的觀點是“有原因的”,“工會更應當重視工人的直接福利,許多工會不重視是不對的”,但又“不要由此得出工會與國營企業和政府的具體立場不同的觀點”,“有些工會幹部由此而強調與廠方對立,是不對的。”胡喬木在信的最後附言請示:“此文是否由《東北日報》發表?或由《人民日報》發表較好?亦請斟酌。”5月15日,劉少奇在胡喬木的信上批示:“我意高崗同志文章暫不發表,待四中全會討論此問題時當面談清楚。高文可送鄧子恢同志一閱。”第二天,劉少奇又致電高崗,說:“關於工會與工會立場問題你寫的文章,我已看過,已送交主席,可能主席尚未來得及看。我的意見以為四中全會即將開會並要討論這個問題,子恢同志亦來,可以在那時加以討論,因此,你的文章暫時以不發表為好。”(同上)

  高、鄧爭論,引起了劉少奇的深思,還寫了一篇長達九千字的讀書筆記。雖然這篇讀書筆記在他生前一直沒有發表,以後他再未就有關問題發表文章,但確實反映了他的有關思考。他認為,國營工廠內部沒有階級矛盾,但卻存在著工廠管理機關與工人群眾之間的矛盾:“什麼是構成國營工廠的內部基本矛盾呢?這就是國營工廠管理機關與工人群眾之間的矛盾,就是國營工廠內部的公私矛盾。”“但它是一種客觀存在的、真正的矛盾。”這是一種非敵對的、可以和解也應該調和的矛盾。從根本上說,國營工廠管理者與工人的利益一致,但具體立場又有所不同。顯然,劉少奇贊同鄧子恢的觀點。(劉少奇:“國營工廠內部的矛盾和工會工作的基本任務”,《劉少奇選集》下,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93-94頁)

  面對黨內高層關於工會角色、作用的爭論,身為全國總工會副主席、黨組書記的李立三很難置身事外。由於具體負責全國總工會工作,他對國營工廠中工人與工廠管理者的一些矛盾、工會與行政管理者的一些矛盾自然深有了解。1951年9月28日,他負責起草了《關於在新民主主義時期工會工作中的幾個問題的決議》,認為工廠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尊重作為工人群眾的代表機關的工會,不應當要求工會“唯命是聽”,把工會變成行政機構的職工科或政治部性質的組織。(李立三:“關於在新民主主義時期工會工作中的幾個問題的決議”,中國工運學院編:《李立三賴若愚論工會》檔案出版社,1987年版第153-154頁)

  對工會問題,黨內經過半年的討論並未取得共識,李立三作為全國總工會的主持者感到如果這些基本問題不解決,工會工作將很難開展,於是在1951年10月2日寫了《關於在工會工作中發生爭論的問題的意見向毛主席的報告》,報告了工會有關工作和黨內的有關思想分歧,希望由毛澤東作出最後決定。這個報告匯報了七個方面有關問題,包括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女工保護、童工問題等。其中也包括高、鄧的分歧,他寫道:“有同志認為在國營企業中公私利益是完全一致的,無所矛盾,甚至否認‘公私兼顧’的政策可以適用國營企業;另一種意見認為在國營企業中公私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但在有關工人生活、勞動條件等問題上是存在矛盾的,但這種矛盾的性質是工人階級內部的矛盾,因而是可以而且應當用調協的方法,即公私兼顧的方法來求得解決的。”對此爭論,李立三表明了自己的觀點:“我個人是同意後一種意見的。我覺得公私關係問題,不僅在目前國營企業中,而且在將來社會主義時期各種對內政策問題上也還是一個主要問題,否認‘公私兼顧’的原則可以運用到國營企業中的意見,可能是不妥當的。”他最後表示:“上面所寫的我個人意見,是不成熟的,也就可能是錯誤的,望給以指示。”(李立三:“關於在工會工作中發生爭論的問題的意見向毛主席的報告”,《李立三賴若愚論工會》,第15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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