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從事宋史研究時日尚淺,但據粗陋的觀察,筆者以為這樣一種立場預設,可能正是兩宋之際政治史研究取得重大突破的障礙。首先,因在研究中對岳飛問題具有明顯的傾向性,妨礙了對那個時代歷史全景的客觀勾勒。徐規先生即曾指出:“對於南宋初期抗金諸將的戰功,應該實事求是地、全面系統地加以敘述,不宜厚此薄彼,更不可為了尊崇岳飛而虛詞溢美,不惜抹煞其他將領的戰績。”(《應該實事求是地評價岳飛的抗金戰功》)與此相應,徐先生撰寫了《劉琦事跡編年》,並另有《論劉琦的風範品格及其在古代軍事史上的地位》一文。但整體來看,史學界的響應並不熱烈,岳飛議題占壓倒性的優勢地位,難以撼動。
與此相比,更為重要的是,預設立場妨礙了問題意識的生成與整體格局的突破,一些細節考訂非常優秀的作品,最終仍然要回到批判“民族投降”的框架下來討論問題。試舉兩例。其一,很多學者都熱衷於討論秦檜到底是不是奸細。何忠禮先生曾撰寫過幾篇文章,以為秦檜奸細說源自晚出的南宋筆記和偽作史料,不足采信,所謂兀術遺秦檜書“必殺飛,始可和”,也純屬子虛烏有的小說家言。其實何先生的文章已經非常自覺地指出,這些論證只是想把一些具體歷史問題講清楚,以彰顯史家的實事求是精神,並不動搖秦檜投降賣國的整體結論。即便如此,何先生的觀點還是不能讓很多學者滿意。王曾瑜先生撰文對此提出批評,指出何文中文獻運用有問題,力言秦檜的奸細帽子不能摘。何、王兩位都是令人尊敬的前輩,在宋史學界發揮著重要的影響力。當新問題出現的時候,兩位先生卻並未將討論引向一個更高的台階,比如拋棄預設立場與陳見,設計南宋政治史研究的新架構,而是糾纏於秦檜是不是奸細這樣一個對現代學術研究來說意義並不大的問題。
另一例,是學者關於宋高宗和秦檜到底誰是殺害岳飛元凶的討論。檢索相關研究成果,讀者會發現,同主題文章海量存在,但大多是在作低質量、無意義的重複,這體現出在既定框架下,學者問題意識的貧乏。其中優秀的文章並不是沒有。戴建國先生曾從司法與文書形成程序角度,對岳飛“詔獄”問題提出過自己的看法。世傳高宗曾下達“岳飛特賜死”的詔書,這道詔書的史源,附見於事後抄錄的紹興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刑部、大理寺申進尚書省札子,對於下達詔旨的日期則無交代。但問題是,岳飛正是十二月二十九日被殺。在同一天裡面,刑部、大理寺將案卷申進尚書省,然後取得聖旨、形成詔書,再將岳飛殺害,這是不可能的事。因為詔書的形成有其複雜的程序。故戴先生以為合理的解釋,是秦檜先斬後奏,迫使高宗追認而倒填聖旨,故而這道詔旨違反常例,未注明日期。與此相應,《建炎以來系年要錄》載主審官第一次向高宗匯報岳飛案,是在岳飛被殺半個月之後。這與岳珂所述岳飛之死“初無有旨也”的說法相符。鄧廣銘先生在早期的研究中也已經指出,岳飛案有“詔獄”之名而無詔旨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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