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先生的論證非常有說服力,對史料鑽研之透,可謂該領域上乘之作。但全文的結論部分,仍然要回到批判南宋朝廷殺岳以求降的預設立場上來,指出秦檜先斬後奏只是程序問題而絕非矯詔,殺岳飛是宋高宗和秦檜共同策劃的陰謀。筆者讀這篇文章時,有一個很深的體會:戴先生的文章在制度考辨、細節糾偏上,極具亮點和價值,但因最終歸結到對誰是殺害岳飛元凶問題的探討上,在主題上被同類合併,反而有被湮沒的危險。
能戰始能和,宋、金都無法徹底消滅對方,是和議的前提,這是很多學者早已認識到的問題。但這一認識,並沒有妨礙學者繼續把岳飛、宋高宗置於戰、降兩個極端上予以審判。或許正是因為民族情感的氣場太強大,以至於對勢力均衡、不得不和這一問題認識最清楚也是最深刻的徐規先生,在談到紹興和議時,也不得不小心翼翼地在括弧中說明“實際上是投降”。
試圖突破框架的努力,也很早就開始了。虞雲國先生在《論宋代第二次削兵權》一文中表明,不擬採取以往民族投降的視角考察南宋初期的收兵權問題,而強調武將勢力崛起與抑制武臣的宋代家法之間,有著無法調和的矛盾。虞先生指出,在依從趙宋祖宗家法予以收兵權這個問題上,南宋初期的很多名臣都有共識,其中不乏主戰派領袖。為力求客觀並與主流呼應,虞先生在文末也談到了收兵權的負面影響,並提出了誰該為這些負面影響負責的問題。
殺岳飛必須放在收兵權與宋朝祖制的大背景下看待,對此何忠禮先生也曾撰文予以強調。何先生還在文章中指出,岳飛和宋高宗的矛盾要放到兩人交往的歷史過程中考慮,高宗殺岳飛,是兩人矛盾逐步升級的結果,而不能單看紹興十一年前後的變化,這是非常有啟發意義的論點。有意思的是,何先生最終並沒有指向理性地看待趙構在當時歷史環境下扮演的角色,以及由該角色決定的行事取徑,而是將這篇文章的題目定作《岳飛遇害是宋高宗蓄謀已久的陰謀》。理性思辨再一次局限於細部考訂和挖掘,最終還是堅定地回到民族立場上來,在岳飛、宋高宗之間做出一個忠奸善惡的道德評判。而對於虞雲國先生提出的,在諸大將部伍私家武裝性質日趨明顯的情況下,從國家安全的角度進行收兵權的策略並非沒有合理性的論點,何先生則明確表示,這是不能贊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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