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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遊客收“生態保護費”,於法不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2-08-06 11:19:55  


  近日,眾多網站和微博爆出:昆明市擬對滇池流域2920平方公里範圍的五華、盤龍、官渡、呈貢、晉寧等6個縣區的酒店、旅社入住者,按每人每天10元的標準,開征滇池生態資源保護費。據記者了解,該收費計劃正在報請有關方面審核通過。

  地方政府有義務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要改善環境質量,自然需要資金支持,而據報道,目前滇池綜合治理資金缺口達到了80%。因此,昆明市政府準備向遊客收取“生態保護費”以彌補資金缺口。這一舉措打著生態保護的招牌,看似合情合理,卻難以經得住公眾的審視和拷問。

  法律並沒有給予地方政府向普通遊客收取生態資源保護費的權力。收取生態資源保護費,必須遵守“誰污染誰買單”的原則。水污染防治法規定:“直接向水體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種類、數量和排污費徵收標準繳納排污費。”可見,生態資源保護費的徵收對象,主要是給生態環境造成直接影響的組織和個人。

  而向普通遊客收費,就是對遊客進行了“有罪推定”。不管遊客有沒有污染滇池,直接推定他們是“污染者”,進而讓他們為污染買單,這顯然不合常理。即使遊客在旅遊時製造了一些生活污染,也已經通過門票等支出,進行了“彌補”,豈能再專門收費?

  有關資料顯示,滇池治理在“九五”期間完成投資超過25億元,“十五”期間超過31億元,“十一五”期間的計劃投資是183億元。但是,不斷增加的治理資金並沒有取得良好的治理效果,而是仍存在80%的巨大資金缺口。不禁讓公眾存有疑問:是巨額的治理投入沒有充分發揮作用,還是投入遠遠趕不上污染的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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