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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衛生法》能杜絕“被精神病”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6-30 12:59:55  


 
  現在《草案》作出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的診斷,醫療機構要在72個小時內作出書面診斷結論,對診斷結論表明不能夠確診為精神障礙的,任何單位或機構不得限制其離開醫療機構,

  從1999年到2009年10年間持續參與《精神衛生法》起草和專家論證的北京大學第六醫院副院長唐宏宇認為,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既不耽誤治療和診斷判斷,也避免了真正的精神病患者威脅公共安全。

  但北京協和醫學院生命倫理學研究中心研究員睢素利、黃雪濤律師等人仍認為,《草案》對非自願住院制度設計了監護人主導的原則,導致“監護人”權力過大。一旦進入收治程序,送治的近親屬就自動被視為“監護人”,行使監護權。這種親權對成年公民自決權的侵犯,不僅構成法理上的嚴重漏洞,現實中也導致惡劣的社會後果。如“深圳鄒宜均案”、“廣州何錦榮案”、“南通朱金紅案”和“福建邵武陳國明案”都因家庭財產糾紛,當事人被近親屬以綁架方式送往精神病院強制送診。

  黃雪濤等人建議:非自願住院治療的患者本人,有權委托監護人以外的代理人,行使訴訟及異議權利。

“擾亂公共秩序危險”仍是“被精神病”潛在因素

  現在,人們對於《草案》中規定的“擾亂公共秩序危險”作為精神病患者強制送治條件,爭議頗多。

  黃雪濤認為,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收治的實體條件,這個標準太模糊,可能會出現被濫用的情況。過去幾年中,轟動全國的“徐林東被精神病案”、“徐武被精神病案”都是因“擾亂公共秩序”而被強制收治的典型。

  北京大學醫學人文研究院劉瑞爽副教授也認為,“什麼叫‘擾亂公共秩序’”,無法經過醫學或司法鑒定來判定,很可能在現實操作中,演變成“上訪”或在公共場所“拉條幅”這樣的主觀認定。

  唐宏宇教授也表示,這一條款是防止“被精神病”的關鍵條款,但是目前由司法機關認定“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很難操作,應該將“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這一概念細化。

  但唐宏宇認為,“在防止‘被精神病’的同時,也要考慮到,由於患者沒有得到充分治療而導致的公共危害”。唐宏宇提醒說,我國有1600萬“真正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其中有明確肇事肇禍等“危險行為”的患者約占10%。多數重性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期間是不願接受治療的,如果非自願住院的標準僅限定在“已經或將要發生危險”的少數患者,並同時要由法院判斷其“喪失辨認和控制能力”,則多數實際上需要治療的患者得不到及時治療,進而導致病情惡化和精神殘疾,以及許多本可避免的危害發生。“精神病患者在發病時傷害無辜百姓的事件,比‘被精神病’事件要多得多。”唐宏宇說。

  據了解,有民間機構日前向國務院法制辦寄出建議,認為將“擾亂公共秩序”作為非自願診斷和收治的標準,會大大增加濫用的可能,如越級上訪、投訴檢舉不實、網絡言論等一般性的社會活動,都可能被視為“擾亂公共秩序”,後果堪憂。(時間:6月29日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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