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止目前,中國和加拿大沒有簽訂引渡協議,因此,賴昌星即便被移送回國,也不是“引渡”,而是以遣返的名義。即便如此,加拿大在遣返前所經歷的兩次遣返風險評估,其實也包含了和中國政府交涉的結果因素。比如,中國政府明確承諾不判處賴昌星死刑,就是風險評估需要考慮的核心因素。
因此可以說,不管賴昌星曾經在中國犯下的罪行有多重,這次即時被遣返回國,也肯定不會面臨死刑處罰。
人們也許還記得,2005年8月16日,原中國銀行職工餘振東貪污、挪用公款一案在廣東江門中院開庭,法院最終判處餘有期徒刑12年。為什麼餘振東貪污、挪用金額高達40億元而能免死,就因為他是在逃亡美國後被美國遣返的人員。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判決餘振東犯貪污罪,判刑11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刑10年,決定執行12年。如果是普通的案犯,這種數罪並罰,起碼也會達到15年,如此象徵性地“並罰”,實則體現了法院對被遣返人員的從輕。
可以預測的是,如果賴昌星被遣返,我認為綜合各方情況和有關先例來看,其被判15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的可能性幾乎沒有。
其實從這個角度來看,這次遣返可能符合賴昌星的意願。我的理由有三:
第一,賴昌星從逃到加拿大的那天開始,他就知道自己必定要對走私事件最終有個交代,換句話說,此事不了,賴昌星也無法安生。
第二,賴昌星這些年來加拿大的折騰,一方面是為了避免被盡快遣返而遭受重判,另一方面也是和中國有關部門內部交涉、談判的過程。對於賴來說,最大的利益就是保障自己回國後的生命安全和盡量輕判,對於中國政府來說,能夠將賴弄回國,就是政治上最大的勝利,也是對外逃貪官最好的警告,至於對賴本人判罰的輕重,則是次要考慮的問題,至少,中國政府可以國際慣例和外交談判讓步為由,替輕判辯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