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英是向11名債權人借貸的,而並非像一些著名的“龐茲騙局”一樣,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進行借貸。同樣的情節,在去年溫州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中,我們同樣可以看到。但溫州逃跑的一些老板,並沒有承擔種種罪名,反而是當地政府出面請求他們回國,並對他們給予了政策和資金上的支持,以幫助他們重組債務,讓企業重新運轉起來。情節相近的事件,卻引發截然不同的結局,這也是任志強感嘆“法無定律”的原因。吳英在獄中舉報多名地方政府及銀行系統官員,其中數人已經被定罪判刑,也展示了民間資本運作過程中受到公權力盤剝的事實。
在剛剛出爐的“2011中國企業家犯罪報告”中我們可以看到,在企業家犯罪中,國企企業家主要罪行是貪腐,而民營企業家多在融資問題上犯罪,前者是錢多,後者是沒錢。在定罪量刑上,也有著對國企企業家量刑輕、對民營企業家量刑重的傾向。實際上,融資問題犯罪,往往帶來的實際損失要小於涉案金額,而貪腐犯罪造成的損失要遠遠高於貪腐金額。輿論對吳英的同情和死刑的反對,均與當下種種歧視性金融制度、貪腐量刑過輕等有關。
2011年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表決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13個罪名的死刑處罰,都是經濟性非暴力犯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根據中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適當取消一些經濟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會給中國社會穩定大局和治安形勢帶來負面影響。雖然集資詐騙罪不在取消之列,但根據這種法律精神,應該更加慎重考慮吳英的死刑判決。我們也可以看到,呼籲最高法院“槍下留人”的背後,也體現了公眾越來越認同生命權高於財產權的趨勢。(時間:1月21日 來源:時代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