譬如,損害的確認。被禁止的反競爭活動對當事人的損害可以是“直接的”、“即時的”,也可能是“間接的”、“潛在的”,受到何種損害才具備私人訴訟主體資格?典型的壟斷違法行為通過經濟活動的“漣漪效應”損害無數潛在的原告成員,是否都有起訴的資格?當公眾確實受到了壟斷行為的損害,但損害程度很小時,是否應該提高損害賠償額度,提高私人訴訟收益,激勵公眾積極參與反壟斷訴訟?
更大困境在於,就目前公眾感受最深、怨氣最劇的油價、房價、電價、水費、醫療費等,這些領域都不同程度存在行政壟斷的影子。有些表面看似市場化經營,背後還是行政的翻雲覆雨之手在操縱。這種源自於市場以外的、與市場要素及市場運行法則不兼容的力量釀成的市場壟斷,才是最可怕的,因為公眾在這種壟斷面前毫無博弈能力。普通企業串通漲價,壟斷性質明顯,而這些“僅此一家,別無分店”的企業產品漲價,根本不容商量,哪怕公眾意見再大,除了接受沒有其他選擇。放寬私人訴訟,能否慢慢融化行政性壟斷的堅冰?這才是最值得期待,也最難攻克的。(時間:5月9日 來源:廣州日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