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難以首先證明存在壟斷
雖然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被訴壟斷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壟斷協議的,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
該規定看上去是舉證責任倒置,要求被告企業“自證其清”,但實際上其要求原告首先要證明存在違法的壟斷行為,這對於原告來說,難度頗大。
以此前有媒體報道的幾家方便面巨頭聯手漲價為例,消費者可能發現漲價了,但卻很難找到證據證明“聯手漲價”這一壟斷行為。往往要待消費者證明其存在壟斷行為後,被告企業才需要對壟斷效果進行倒置舉證,這往往令消費者望而卻步。
亦因此,“蒜你狠”、“豆你玩”才層出不窮,都是苦於沒有證據。
3個人難舉證“支配地位”
另外,司法解釋第八條還規定,被訴壟斷行為屬於《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原告應當對被告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和其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規定,原告多為個人或法人組織,對有些市場行為個人很難舉證。如普通消費者對水、電行業或者藥企甚至IT行業,個人舉證也很難。
就此,肖江平認為,應增加規定,“在原告舉證存在客觀不能時,被告要證明自己沒有支配地位”。他表示,對於公共企業的範圍應進一步明確認定,如水電氣油及煙草、鹽業專賣等應如何界定。
4霸王條款不一定是壟斷
對於網友質疑鐵路實名購票卻“遺失不補”的問題,肖江平認為並非霸王條款就一定是壟斷行為。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很難直接將其歸於壟斷行為,因此通過反壟斷私人訴訟很難見效。
肖江平建議,消費者作為當事人可以依據合同法提起訴訟,憑網上購買記錄等來證明自己的購票經歷等。同時,他建議對於鐵路等公共服務行業,應承擔舉證責任,“你證明我沒有買票”。不過,在現行情況下,他建議消費者多留神,注意保存證據,電話購票錄音、網絡購票保存記錄等。(時間:5月10日 來源:新快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