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是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競爭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素有“經濟憲法”之稱。自2008年8月1日實施以來,截至2011年底,全國法院共受理反壟斷民事一審案件61件,審結53件。然而由於種種原因,迄今為止尚未出現原告勝訴的案件。
為了增加原告勝訴的可能性,最高院於2009年正式啟動了《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解釋》)的起草工作,今次最終形成的《解釋》主要從訴訟主體、管轄、舉證責任、損害賠償以及訴訟時效等五個方面,明確了反壟斷民事訴訟中原被告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第一,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原告包括所有壟斷行為的受害者。無論是經營者還是消費者,只要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都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此外,為了解決公力執行曠日持久受害者無法及時獲得賠償的問題,受害者既可以在反壟斷執法機構處理壟斷行為後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處理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鑒於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專業性和複雜性,其級別管轄比照知識產權案件設置,一般由中級法院作為一審法院。另外,涉及壟斷協議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壟斷協議履行地法院管轄;其他反壟斷案件由壟斷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三,考慮到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的原告為私人個體,缺乏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行政調查權,《解釋》設置了兩個可反駁的推定,以減輕原告“取證難”的問題。其一,推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其二,可以以被告對外發布的信息推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推定成立後,由被告舉證反駁。另外,《解釋》允許原被告聘請“專家證人”,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解釋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