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據可查、無法可依的收費,又一次反映壟斷行業隨心所欲的霸道——“此路是我開,此樹是我栽,要想打此過,留下買路財。”也正是為了遏制這種利益最大化的衝動,《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不得在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之外加收或者代收任何其他費用”、“不得強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按車輛收取某一期間的車輛通行費”。對照條例,這個鮮為人知的“超時費”,是不是巧立名目後強加於車主的“擅自”和“外加”及“某一期間”的收費呢?標準何在?公示何處?
高速公路收費已經廣受詬病,不要一味鑽進錢眼,不講人性服務,更不可恃壟斷行霸道作風。因為《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收費公路的收費期限屆滿,必須終止收費”,而不少高速公路仍在違法“超時收費”。其實這才是高速公路的經營者該吐出來的“超時費”。(時間:5月17日 來源:錢江晚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