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就行政責任而言,如同溫嶺公安所作出的決定一樣,顔艶紅要承擔行政拘留的責任。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對一種違法行為的處理,法律規定的最高行政拘留期限為15日。儘管虐童女教師逃過了公訴意義上的刑罰,但15日的行政拘留仍然是不輕的法律責任,相信也足以對那些潛在的虐童教師造成威懾。何況,從10月25日被溫嶺警方刑事拘留之日,至16日被溫嶺警方無罪釋放,顔艶紅的實際羈押期間為22日,已經超過7日。(事實上,溫嶺警方的做法在程序上是存在瑕疵的。溫嶺檢察院在11月5日對顔艶紅作出不予批准逮捕決定之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溫嶺公安必須立即將顔艶紅釋放。在溫嶺警方16日作出對顔艶紅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決定之前,不應當將顔艶紅持續羈押。)當然,顔艶紅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對這多羈押的7日進行國家賠償,但是就這樣一起引起公憤的虐童事件,顔艶紅會有多大的勇氣要求國家賠償?
最後,就民事責任而言,顔艶紅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可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虐童事件中,雖然顔艶紅沒有對幼兒的身體造成物質損害,如耳朵受傷等,但其侮辱兒童人格的行為給幼兒造成的精神損害卻是客觀存在的,而且也是十分嚴重的。對此,受害幼兒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2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以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此外,根據《侵權責任法》第40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受害兒童的家長也可以代表孩子向顔艶紅所工作的幼兒園提出賠償。
因此,對於顔艶紅的“不構成犯罪釋放”,媒體和社會不應當做過度渲染,而應當指出顔艶紅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否則,極有可能會給社會帶來一種誤解,認為虐童不是犯罪行為,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從而給幼兒校園安全帶來一種嚴重的危害。(時間:11月20日 來源:新民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