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媒體報道來看,浙江溫嶺幼師顔艶紅虐童一案,已經徹底變成了“葫蘆案”。既然警方認為顔艶紅不構成犯罪,則表明警方辦錯了案,拘留15日已經是警方違法,卻還多羈押了整整7天,解釋為“羈押折抵行政拘留”,此舉明顯是沒有充足的法律依據的,顯然警方存在違法行為﹔反之,如中國政法大學刑法學教授阮齊林所言,“顔艶紅的違法事實是確實存在的”,顔艶紅的律師張維玉也認為“顔的做法是錯誤的,應該追求其法律責任”,那麼她究竟違反了哪部法律?為何違法了還可以無罪釋放呢?一面是專家認定當事人違法事實清楚,一面是警方認為其不構成犯罪,究竟孰是孰非呢?要麼是專家信口雌黃,要麼是警方執法犯法,除了這兩個結論,我找不到“無罪釋放”的理由。
對於已經違法的人束手無策,暴露的恰恰是“法治”思維的某種局限性。現代“法治”模式源於西方法理傳統,這種傳統帶有顯著的西方文化烙印 分析與解構。而東方智慧恰恰相反,東方文化注重綜合與整合,注重從問題的整體來把握,注重問題發生的來龍去脈,從全局和整體當中找到問題的關鍵所在。比如,對於社會管理,我們在政府、人大、政協設立了諸多職能部門、諸多專門委員會等機構,這一思維方式同樣是借鑒了西方的方法。但是我們發現,解決某一社會問題往往是幾個部門聯合發文,有的問題的解決甚至需要若干部門組成聯合工作組。以最普通的社會治安問題為例,我們擁有各司其職的公檢法等部門,但還是需要成立“綜治委”才行,對於占道經營等行為非得幾個部門“聯合執法”才行。這一點足以說明,單純依靠西方的“解構式”思維,讓某個部門去解決某種問題,往往是辦不到的。這個時候,作為“東方智慧”的“綜合式”思維就成了有益的補充。
具體到“法治”層面,道理也是一樣的。中國除了《憲法》這一根本大法,還分為實體法和程序法,實體法又分為民商、行政、經濟和刑事等等諸多法律制度,可謂層層分析,層層結構。立法的天然滯後性,往往會造成諸多違法犯罪行為不能定性,難以量刑。以顔艶紅虐童案為例,阮齊林告訴記者,顔的行為是傷害行為,但是刑法中故意傷害罪要求必須有“輕傷”的傷害後果,對人體的組織造成實質破壞或者功能性損害。比如,一刀砍在頭上,要頭皮斷裂達到8厘米以上,才算輕傷﹔打掉門牙要達到兩顆,才構成輕傷。“解構式”的立法必然造成如此“按圖索驥”式的司法,以及束手無策的執法。事實上,司法量刑不僅僅要考慮中後果是否嚴重,也要考慮情節是否嚴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