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顔艶紅的行為來看,用雙手扯著孩子的耳朵猛提,必然給孩子帶來肉體與精神上的痛苦,這種痛苦如果不能算“傷害”,只有“致殘”才叫傷害的話,我們只能說執法者沒文化。並且,顔艶紅的虐童行為是不是孤例尚無定論,還有很多虐童的照片究竟是誰所為,警方沒有給公眾一個交代。如果是顔所為,則表明虐童之舉具有長期性,憑此即可定罪,如果不是顔艶紅所為,也應調查清楚,一查到底。還有一點,就是顔艶紅自稱“通過關係進入幼兒園”一事,更不能不了了之。
顔的委托律師張維玉表示“對以刑事犯罪的形式追究其責任持不同意見”,既然刑法對所有公民有效,那麼顯然張律師的潛台詞就是“受虐的兒童不是中國公民,甚至連人都不是了”。事實上,無論男女老幼,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誰告訴你中華民人共和國《刑法》不適用侵害未成年人了呢?再有,阮齊林認為“顔不會妨礙調查,也不會逃跑,沒有必要對顔進行刑事拘留”。在這裡,有沒有必要進行刑拘這個問題是可以商量、可以隨意而為的嗎?如果是這樣,還要法律幹什麼?
綜上,警方對於浙江虐童案的處置,以及專家的解釋,讀者如墜五裡霧中。有的是個人理解上的偏差,有的是立法上存在空白所致,有的做法明顯是在避重就輕,即便對於群眾關注度如此之高的案件,警方的處置還是如此地草率、如此地弱智,如此地我行我素,全然不顧法律的嚴肅性。依法治國,任重道遠,缺乏必要的“綜合式、整體式”的東方智慧,就難免出現無法可依、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等法律上的隨意性,那麼所謂的“幸福中國”只能成為海市蜃樓。(時間:11月20日 來源: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