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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丹丹致歉,能堵上明星代言漏洞嗎?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02-06 16:50:36  


  近日,有微博稱,優卡丹和好娃娃小兒氨酚烷胺顆粒,被證明對兒童的肝腎毒性,“一歲內禁服,六歲內慎服”。昨日,優卡丹官方微博回應,已修改產品說明書,一歲以下嬰幼兒應禁食優卡丹,而禁食原因非“肝腎毒性”。優卡丹代言人宋丹丹坦言,“我都將不會再代言任何藥品類廣告!”
 
  文清代言“眼保姆”、鞏俐、濮存昕代言“蓋中蓋口服液”、唐國強鼎力推薦藥品“邁道通”……明星代言藥品廣告引公眾的廣泛非議非議。他們為虛假廣告透支自己的信譽度,儘管沒受到法律的懲戒,必然也將受良心的煎熬。無數個慘痛的教訓告訴他們:代言有風險,廣告需謹慎。可是,在金錢利誘下,還是有不少明星為代言廣告“失身”。

  明星是公眾人物,他們的一言一行,在社會上具有很強的影響力和感召力。其實,即便明星只是對所代言的商品作客觀公正地描述,對受眾也會產生非凡的引 力,這是商家重金相邀的緣故。明星代言固然可以獲得不菲的商業回報,可是,巨大的誘惑背後,消費者上當受騙的悲痛。由此可見,代言的明星扮演了“誘騙”的 角色,是為虎作倀。

  現在,優卡丹和好娃娃小兒氨酚烷胺顆粒被證實對兒童不宜,或對兒童肝腎毒性有毒性。代言人宋丹丹回應說,如果網上爆料屬實,她將誠懇地通過媒體站出 來道歉。可是,宋丹丹致歉,能堵上明星代言漏洞嗎?恐怕未必。因為這樣不痛不癢的懲戒,遠不如經濟上的懲戒有力度。如今,優卡丹出了問題,“好娃娃”變成了“壞娃娃”,怎能用一個道歉輕鬆能讓受害者釋懷?

  在我國,明星代言是久治不愈的頑疾。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發達國家把明星代言廣告的性質,劃歸為“證人廣告”,一旦證實是虛假廣告,明星就涉嫌欺詐,面臨很苛刻的懲戒,這樣的“療效”非常明顯。可見,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約束和規範,任何遏制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逐利衝動的措施都是枉然。

  給明星們關上“代言門”,僅憑一個“媒體道歉”,是不能承擔起重任的。2008年的三鹿事件,催生了2009年新的《食品安全法》誕生,它給明星代言食品廣告戴上了緊箍咒。可是,藥品廣告呢?還要用什麼血的教訓,來催促相關法律的完善?(時間:2月1日 來源:國際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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