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因特定情形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這就是說,對於司法蒙冤者,賠償與道歉都是必需的程序。賠償,是對錯案當事人一種物質的撫慰;道歉,則是對錯案當事人一種精神的安慰,二者缺一不可。
遺憾的是,盡管法律有為蒙冤者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的規定,但誠如知情人士所言,“在實際操作中,很少有當事人固執地要一句道歉。對不少當事人而言,能重獲自由就已經謝天謝地了。”安徽高院向錯案當事人登報道歉,并列出全部19人姓名,既是一種“開先河”的舉動,也是一種值得肯定與點贊的行為。這樣的司法動作,應該成為各地司法部門的一種“規範動作”,如此,才能給錯案當事者最大的慰藉,也唯有如此,才能讓司法的公信力得到最大限度的彰顯。
在司法活動中,有錯就改應成為一種常態。安徽高院此舉能掀起蝴蝶效應,讓各地學習嗎?答案也許并不樂觀。對錯案當事人的道歉之所以“缺失”,除了一些司法機關本身的傲慢與驕橫之外,更多的是法律本身的問題。比如法律雖然規定了要對蒙冤者消除影響、恢複名譽,但沒有細化規定,也沒有規範約束。賠禮道歉的致歉主體、形式、內容、時間和場所,都沒有明確。這樣的現實,導致受害人不知道如何申請,責任機關也不知如何履行。於是,向錯案當事者道歉的事情,其現實的執行效果便不甚理想,甚至經常被虛置與規避。
向錯案當事者道歉,看起來是一件小事,但卻是關乎法律尊嚴的大事。無論是為了呵護蒙冤者的尊嚴,還是為了呵護司法的公信力,向錯案當事者道歉,都應該在法律的名義下成為一種慣性動作。(來源:深圳晚報 作者:龍敏飛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