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安徽高院“登報道歉”這一做法值得點贊。毫無疑問,過去部分司法機關的口頭道歉與這次的登報道歉是有區別的。口頭道歉相對來說容易一些,產生的作用比較有限;而登報道歉則顯得較為嚴肅,產生的作用比較大。對蒙冤者來說,不僅需要司法機關進行國家賠償、道歉,更需要非常正式的公開道歉,因為這種道歉蘊涵著多種信息,比如法院公開認錯、賠禮,消除對蒙冤者不利影響,以真誠態度維護司法公信等。
但由於之前沒有先例,所以,這次安徽高院登報道歉之前或許在法院內部也經過一番爭論,因為登報道歉,暴露出法院之前對該案的審理不够謹慎,有損司法公平,甚至會給一些人留下一種印象:該法院或許制造了不少冤案。所以,過去很多法院寧願悄悄向蒙冤者道歉,也不願以看得見的方式道歉。
事實上,法院公開道歉或者登報道歉,不僅不影響司法機關形象,相反,是給司法機關形象加分。因為這種嚴肅的道歉表明司法機關勇於認錯,就會下決心改正,減少或者避免冤案再現。如果是悄悄道歉,恐怕道歉的誠意就打了折扣,也沒有產生更多積極作用。而登報道歉是向整個社會表明蒙冤者是清白的。
盡管這種道歉方式對安徽高院來說可能是個小動作,但對蒙冤者會產生更大的正能量:一方面,能讓社會人群重新認識和接納蒙冤者;另一方面,也給蒙冤者注入了信心,讓他們盡快融入社會,開始新的工作和生活。從某種意義上而言,司法機關的點滴進步都將產生巨大力量,讓公衆更相信公平正義。
比如,安徽高院這次登報道歉,至少對安徽各級法院起到一種帶頭示範作用,即如何對待蒙冤者或者如何道歉。而且,有此先例,不排除全國其他省份的法院會效仿。即使某些地方法院不願意公開向蒙冤者道歉,律師等人群也可能促使法院公開道歉——據說這次登報道歉就是法院聽取律師意見的結果。
筆者以為,法院就錯案、冤案公開向蒙冤者道歉,應該成為一種司法自覺、一種慣例,甚至有必要成為一種制度。而且,法院怎麼道歉,不能是自己說了算,而是應該聽取代理律師或者蒙冤者的意見,這樣一來,蒙冤者才能接受道歉,道歉才有真正意義。如果法院隨意道歉,顯然達不到應有的效果。
不過,需要指出的是,雖然安徽高院登報道歉值得肯定,但不能道歉了事,還應該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同時,相關檢察機關是否也有過錯,是否需要道歉、追責,也值得追問。也就是說,每一起冤案,該公開道歉的不能只是某個司法機關,其他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若有責任,也要公開道歉。
總之,司法機關公開道歉是對公民相關權利(如名譽權)的尊重,而且對公民其他權利(如就業權)也是一種保障,因而,值得提倡、推廣。(來源:西安晚報 作者:張海英 本文略有删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