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在公告中講明案件經過,并將19名無罪者的名字一一列出,這樣的登報致歉,可謂一次真誠的道歉。工作過失導致無辜者蒙冤,司法機關因此道歉,相關案例近年來已有多次。背負故意殺人罪名的趙作海出獄後,河南省高院院長曾向其致歉;浙江張輝、張高平叔侄10年冤獄後被無罪釋放,浙江省高院副院長鞠躬道歉;呼格案再審宣判後,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副院長向呼格吉勒圖的父母表示道歉。司法機關道歉并不少見,但是以登報的方式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這種正式的公開道歉卻十分罕見,難怪安徽高院的做法被媒體稱為“全國首例”。
司法制度在整個國家體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然而,由於人為因素或制度漏洞,世界上任何司法制度在運行中都會出錯,關鍵是出錯後如何糾錯。我國司法機關的糾錯工作於2013年全面展開,當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個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提出建立健全冤假錯案責任追究機制,要求法官、檢察官、警察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隨後,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發《關於切實履行檢察職能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若幹意見》,要求檢察機關堅持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并重、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建立健全防範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要求嚴格非法證據排除。這些機制在之後的司法實踐中取得明顯效果,念斌案、呼格案等一系列引人關注的案件,在相關制度的保障下取得重大突破。
改判是糾錯的結果,但不是全部,錯案糾正少不了道歉。道歉是糾錯工作的收尾,也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司法錯案的後果很嚴重,受害者的社會聲譽一落千丈,經濟損失、精神傷害巨大,甚至會遭受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的厄運。冤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但被經常性忽略的是,受害人也有獲得道歉的權利。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在公權力致人精神損害時,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
“恢複名譽、賠禮道歉”,是法律賦予受害者的權利,且已執行多年。然而,行使這項權利的人卻少之又少,以至於安徽高院成為“全國首例”。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司法機關身處強勢地位,一些司法人員以尊者自居,往往忽視受害人訴求。同時,國家賠償法雖然將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作為賠償方式予以明確,但對侵權機關拒不履行時如何強制執行,并沒有做出規定,這也導致“公開道歉”執行難。
安徽高院向19名受害者公開道歉,事件雙方都應該得到贊揚。此前,案件中被改判的19人在申請國家賠償的同時,向安徽高院提出過登報致歉要求。這一訴求無疑體現了公民法治意識、維權意識的提高。之後,安徽高院放下身段,以一種少見的方式,真誠地向蒙冤者表達了歉意。安徽高院的公開道歉,無疑是一種司法進步,體現了司法機關自我糾錯的勇氣,也表達出對法律尊嚴的敬畏。
司法機關積極糾錯,勇於道歉,可以有效減弱受害者的對立情緒,修複受害人的精神創傷,撫慰受害人的心理創傷。知錯能改,善莫大焉,司法機關的認錯道歉,其實也是對自身公信力的最有效修複,敢於擔責的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最終會贏得公衆的信任和尊重。(來源:北京青年報 作者:樊大彧 本文略有删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