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11月18日電/11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新版個稅申報表(《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申報)》)。根據新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將使用修訂後的申報表進行申報。外界敏感地注意到,新申報表對“財産轉讓所得”一欄進行了細分,“股票轉讓所得”和“個人房屋轉讓所得”均需分別填報。
21世紀經濟報道報道,國稅總局的這個規定,再次使得個人轉讓股票所得是否需要納稅,成爲外界熱議的焦點。大家更擔心的是,隨著炒股收入申報方式的調整,國家會不會開征炒股票轉讓所得稅,幷進一步全面開征資本所得稅。
國稅總局:仍“暫時”不開征
“只是申報方法調整了一下,比以往更加詳細,幷沒說要進行征收。”11月16日下午,國稅總局所得稅管理司一位官員在電話中告訴記者。
他表示,雖然申報方法進行了調整,但我國將繼續執行暫免征股票轉讓個人所得稅政策。
而針對國家要開征股票轉讓所得稅的傳言,國家稅務總局幷不是第一次公開澄清。
去年12月30日,針對一些股民誤認爲對上海、深圳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股票轉讓所得辦理自行納稅申報,是國家要對其恢複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情况,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管理司就專門發出一份《關于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申報股票轉讓所得有關問題的通知》,進行辟謠。
國稅總局表示,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的自行申報口徑,幷不意味著將對股票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根據相關文件,由于國家目前對股票轉讓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總局在研究股票轉讓所得的申報時考慮到:個人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可能頻繁發生多次股票交易,要求其逐次記載股票轉讓所得,無疑將增大個人自行納稅申報難度;同時考慮到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交易盈虧具有不確定性,所以,在明確股票轉讓所得申報口徑時規定,一個納稅年度內股票轉讓所得與虧損盈虧相抵後的結果爲正數的,應統計在12萬元之內。
另外,考慮到一些納稅人的其他應稅所得項目已經超過12萬元,本身已屬于高收入群體,對于一些高收入者的股票轉讓盈虧相抵結果爲負數的,爲避免炒股的“負盈餘”對已超過12萬元的其他各項所得的沖抵,加强稅源監控,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負盈餘”按“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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