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報記者得到的西豐縣人民法院刑事判决書(2007)西刑初字第168號顯示, 2007年10月8日,西豐縣檢察院指控趙俊蘋(曾用名趙俊萍)犯偷稅罪、誹謗罪,幷向西豐縣法院提起公訴。法院于同年10月13日立案。11月20日,西豐縣檢察院以本案事實、證據有變化爲由,要求撤回起訴。12月7日,西豐縣檢察院再次提起訴訟。
2007年12月28日,西豐縣法院作出一審判决。關于誹謗罪,判决書說,被告人趙俊蘋爲泄憤夥同他人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的行爲,已構成誹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應予處罰,在誹謗罪中系共同犯罪。
法院認定,趙俊蘋犯偷稅罪,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犯誹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决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幷處罰金17萬元。
2008年1月2日,《法人》雜志關于此案的報道被網絡媒體廣泛轉載,相關評論也比較多。
當天,西豐縣人民檢察院向趙俊蘋姐姐趙俊華下達西檢反貪詢[2008]1號文書稱,“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茲因群衆舉報趙俊華行賄一案,請你于2008年1月3日零時接受詢問,詢問地點:西豐縣人民檢察院”。
趙俊華向中國青年報記者出示了這份文件。趙俊華說:“2008年1月3日零時我被帶到縣檢察院,工作人員問我給記者朱文娜多少錢,我回答自己根本不認識朱文娜,更沒有給她錢。工作人員說,不可能,你不給錢記者怎麽會大老遠地從北京來西豐?”
趙俊華對記者說:“一名副檢察長對我說,我們已經派人到北京抓朱文娜去了。你犯行賄罪,記者犯受賄罪和誹謗罪,到時候一起判。”
12小時後,趙俊華被准許離開西豐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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