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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道涉縣委書記負面 遼寧西豐公安進京抓記者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07 12:13:38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告訴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一)告訴才受理的案件:1.侮辱、誹謗案……”

  趙俊蘋代理律師高義寶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說:“從法律規定看,西豐縣檢察院指控、西豐縣法院判决趙俊蘋犯誹謗罪本身就違法,也是非常荒謬的。從本案看,所謂誹謗罪的受害人是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可整個卷宗沒有張志國的任何材料。我們向法院要求張志國到庭,說明受到了什麽損失,根本沒人理睬。”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教授、律師周澤說:“如果西豐縣委書記張志國認爲趙俊蘋編發的短信或朱文娜的報道對他造成了誹謗,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西豐縣公安局以誹謗罪對記者立案調查明顯違法。一條短信引發兩起誹謗案,應該引起社會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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