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香港4月25日電/馬英九特別費案昨天無罪定讞,審理“國務機要費”的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會參考馬案判決的見解。法界人士認為,如果依“最高法院”判決馬案余文有罪及“公款公用”的見解看來,未來對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涉及的“國務費”案都不利。
審理“國務機要費”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表示,個案事實不盡相同,不能一概而論,但馬案的“最高法院”見解,仍可以拿來參考。
聯合報報道,檢方起訴“國務機要費”案,主要是認為吳淑珍蒐集他人發票,交給“總統府”前副秘書長馬永成、“總統”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及出納陳鎮慧核銷請領“國務機要費”一千多萬元,被依偽造文書及貪汙罪起訴;陳水扁則被認定為夫人吳淑珍的共犯,將在他五二○卸任後起訴交付審判。
檢方認定,萬海航運副董事長陳柏廷在Tiffany買了一百零五萬元鑽表,送給陳水扁的兒子陳致中當結婚賀禮,但吳淑珍不喜歡,想換成一百四十七萬元的鑽戒,硬要求Tiffany打折成一百卅二萬元兼換貨,以廿七萬元的SOGO禮券補差價,再用買禮券的發票請領“國務機要費”。
檢察官認為,依“最高法院”見解,不僅以領據核銷的特別費要“公款公用”,本來就必須實報實銷、以單據或發票核銷的“國務費”,更須“公款公用”;吳淑珍不僅以他人發票申領“國務費”,錢還沒有用在公務上,當然涉嫌貪汙罪。
依檢方調查的事實,比較余文案與“國務費”案,余文用他人的大額發票取代小額發票核銷市長特別費,便宜行事將行政程序簡化,但這些錢仍用於公務;而吳淑珍卻是以發票詐領“國務機要費”,全用於個人花費。
法界認為,參照“最高法院”見解,陳水扁夫婦涉及的貪汙及偽造文書罪,未來審理結果很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