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台北8月31日電/最新一期“新新聞”報道,陳水扁堅稱大額進出鉅款皆為選舉結餘款,要證明扁家洗錢,檢調單位必須有直接證據,證明該筆資金為“重大犯罪所得”,但礙於無罪推定原則,加上金融業閉口不談、海外司法互助不確實等問題,離證明洗錢還有一段距離。
報道指出,陳水扁家庭日前爆出海外洗錢疑雲,數億不明鉅款在新加坡、瑞士等國多個戶頭進出,洗錢嫌疑重大,但陳水扁堅稱所有款項皆為選舉時的政治獻金結餘款。法界人士指出,若檢調單位無法掌握直接證據,證明該款項為重大犯罪所得,陳水扁頂多觸犯公職人員財產申報不實,最多處以行政罰鍰三十萬元。
證明洗錢 需要重大犯罪證據
根據“洗錢防制法”規定,“洗錢”的定義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務或財產上利益者”,而所謂“重大犯罪”主要指刑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包括貪污瀆職。但目前特偵組蒐集之證據多為扁家在海外的人頭帳戶、資金流動方向等資料,無法證明該筆資金為貪污所得。
有線電視台新聞評論人兼法務資深經理范立達指出,刑事案件有兩個重要原則,一為被告沒有自證無罪的義務,亦即檢方需尋找被告有罪的證據,才能定罪。二為無罪推定論,即被告尚未判決有罪前,推定為無罪。此原則保障“憲法”民主精神,但也增添檢方辦案的困難度。“陳水扁不積極辯護,甚至行使緘默權,檢方也沒轍。”
長期跑司法新聞的資深媒體人黃越宏認為,陳水扁海外秘帳的最終結局,可能與宋楚瑜的興票案類似,亦即檢方沒有充分的貪污證據,被告刑事上沒有罪責,但會因逃漏稅而被課以高額的贈與稅。
但范立達並不如此樂觀。“陳水扁將錢放在陳致中戶頭,並不一定屬於贈與行為。”
范立達表示,陳致中可解釋其戶頭已信託給父親使用,祇要是信託行為就不算贈與,因此贈與稅雖可罰到贈與金額的一半,但扁家一毛錢也少不了。
范立達認為,陳水扁非常聰明,知道於情於理,“總統”八年任內不可能有七億的薪資所得,因此選擇最安全的“選舉捐贈”說法。如此一來,陳水扁祇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申報不實至多被罰行政罰緩六萬到三十萬元,根本不痛不癢。
由上述推論可知,要證明扁家洗錢,檢調單位必須先證明該筆資金為“重大犯罪所得”;而要證明其為重大犯罪所得,必須有陳水扁貪污的“直接證據”。“以目前特偵組查到扁家在海外有多少帳戶、資金流動方向、陳致中一年出境幾次、每次停留幾天等證據,都屬於間接證據,不構成貪污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