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5月4日電/據中國證券報報道:財政部4月30日公佈有關通知,對部分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等別進行調整。
從2009年5月1日起,各地依法獲得批准的新增建設用地,均統一按照經調整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計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調整後,每個徵收等別對應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保持不變。新標準中,前幾等的徵收等別調整不大,上海九個區仍為一等,北京城八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為二等。
新增建設用地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土資源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徵收標準繳納。2002年,國家制訂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等別,對於抑制建設用地快速增長髮揮了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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