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中共中央近日印發了《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巡視工作條例(試行)》的頒布實施,完善了巡視制度,規範了巡視工作。《巡視工作條例(試行)》規定,巡視工作將深入至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一級。
《巡視工作條例(試行)》規定,中央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中央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巡視組負責對下列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
(一)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同級政府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二)市(地、州、盟)、縣(市、區、旗)人大常委會、政協委員會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要求巡視的其他單位的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
《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黨內監督,完善巡視制度,規範巡視工作,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實行巡視制度,建立專門巡視機構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巡視監督。
第三條 巡視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維護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
第四條 巡視工作堅持黨的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發揚民主、依靠群眾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設置
第五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成立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分別向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六條 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辦公室設在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
第七條 黨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設立巡視組,承擔巡視任務,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八條 巡視組設組長、副組長、巡視專員和其他工作職位。
巡視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副組長協助組長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