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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後兩岸關係的建構主義文化辯證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9-11 00:31:04  


大陸尊重台灣的地位,台灣珍視大陸的善意,兩岸即可共存共榮。
 
  洛克文化的邏輯是“競爭”的角色結構,這種“自我”將“他者”再現為“對手”的意義,不若敵人那麼具威脅性;國家期望相互行為的基礎是承認主權,承認對方的生命、自由、財產,但對手畢竟有競爭到爭執的可能,甚至有時會激化到使用暴力,不過仍有所克制。

  康德文化的基礎是“友誼”的角色結構,此時“自我”將“他者”再現為“朋友”;國家期望相互遵守不使用戰爭的非暴力規則,以及雙方共同抵禦第三方的互助原則,因此產生多元安全共同體、集體安全等概念,對相互和平的意願與行為具有共同知識。

  溫特表示,霍布斯文化的高死亡率使得人們有創建洛克文化的動機,洛克文化的競爭推動毀滅性武器出現時,人們有了往康德文化發展的契機。當洛克文化往康德文化前進時,他指出四種主要變數,包括相互依賴(Interdependence)、共同命運(CommonFate)、同質性(Homogeneity)、自我約束(Self-restraint)。[注6]

  依據新自由主義學者基歐漢(Robert O. Keohane)和奈伊(Joseph S. Nye)的定義,依賴是指一個國家被外部力量決定或嚴重影響,相互依賴則是指介於國家之間或介於國家內行為者之間的相互影響,其源自於國際流動,包括金錢、貨品、人員、資訊的跨疆界流動。相互依賴不限於互利的情況,就像冷戰時期的美國和蘇聯是戰略互賴。[注7

  為瞭解相互依賴的權力角色,基歐漢和奈伊提出敏感性(Sensitivity)和脆弱性(Vulnerability)兩個面向。敏感性是指政策框架內的反應程度,也就是一個國家改變,帶給他方的代價改變有多快、影響有多大。相對於敏感性是面對外界變化,一國政策改變前的受影響程度,脆弱性則是面對外界變化,政策改變所需付出的代價,所以脆弱性的測量需檢視一段時間的政策調整情形。[注8

  溫特認為,在相互依賴的環境下,彼此選擇不合作,就會造成利己下的困境;如果選擇合作,一方行為是對他方表示關心,發出我希望你也同樣回報的訊息。他指出,在非語言交流下,只有長時期的合作行為後,才能產生信任;但在語言交流下,一方可以透過希望合作的訊息,誘發他方的合作行動,因此信任可以被預先建立。

  共同命運是指每個人的生存、健康、幸福,取決於整個群體的情況。溫特舉例,共同命運可能是好事,例如一群人打贏官司後得到賠償;但也可能是壞事,比如遭受外力威脅,納粹德國對其他歐洲國家的威脅,或是地球暖化對人類的威脅。他認為,一個侵略者同時威脅兩個國家的生存,由於敵人的敵人是自己的朋友,所以這兩個國家很容易視彼此存有共同命運。

  不過,倘若威脅不是迫在眉睫時,想要呈現具有共同命運的情境,就必須作出很大的觀念努力。溫特表示,這種努力可能要取決於倡導者和認知社群(Epistemic Community),率先推動共同命運的認知;但即使如此,面對威脅的國家之間,經常信任感不足,因此侵略者常能分化他們。

  同質性可分為團體身份和類別身份的相似性,前者是基本組織型態與功能等相似性,現代世界的相似單位就是國家;後者則是指國家內部政治權威組織形式,例如憲政民主或資本主義等。

  溫特主張,想要推進到康德文化,需要減少身份不同,亦即減少國內體制與價值觀的不同所導致的衝突;更直接的作法是相互視為同類,也就是如果他們跟我們一樣,我們就應該用對待自己的方式對待他們,所以國家菁英會透過教育、移民、語言政策等方式來達到目標。

  可是,任何群體都會有一條認知邊界,將自己視為一個獨立群體存在,與其他群體區別開來。同質性會減弱這種邊界,削弱原本群體的存在理由,因而引來對其他群體的質疑,削弱同質化;這時就需要其他群體的自我克制,讓原本群體的威脅感降低。

  溫特強調,相互依賴、共同命運、同質性都是結構往康德文化發展的有效原因,自我約束則是助燃原因。由於對群體有利的事情不一定對個人有益,因此存在不信任感的威脅,他認為,想要解決這種問題,必須推動一種信念,亦即我方相信他方會自我約束;這時就比較容易相信,他方會尊重我方需求;也就是只要我方不威逼,就會使他方來認同我方,我方又可因此認同他方。

  換言之,當雙方因相互依賴、共同命運、同質性有了認同動機,自我約束就會有關鍵作用;所以自我約束是建構群體身份和友好關係的基礎,而其植基於我方對他方差異所表現出來的尊重。由於自我約束是單方減輕他方的擔心,所以國家必須相信此舉不會嚴重傷害自己,有降低我方受到威脅的估計;但相對的,如果他方從不回報,我方的自我約束就難以持續,因此自我約束的成敗,取決於能否出現自我約束的共同規範。

  辯證思維與兩岸關係

  根據韋氏字典的定義,“辯證”是指對於並置或矛盾的論點,予以加權及調和的理論與實務,特別是經由討論和爭辯,達到獲致真理的目標。[注9]基本上,辯證可包含六個相繼的要素,亦即本體論的要素、認識論的要素、探索的要素、理智重建或自我澄清意義的要素、闡述的要素、實踐的要素。[注10]

  事實上,三千年前的古中國就有辯證思維,例如《易經》的“陰”與“陽”概念,主張“陰”、“陽”是宇宙的根本,“陰”、“陽”相互對立卻又相互依存。[注11]古希臘也在西元前五百年就發展出辯證思維,例如赫拉克利特斯(Heraclitus)認為,萬物換成火,火換成萬物,就像貨物換成黃金,黃金換成貨物;換言之,他強調自然現象是變動、對立且可互相轉化。[注12]

  蘇格拉底(Socrates)、柏拉圖(Plato)、亞里斯多德(Aristotle)也都提出矛盾、特殊與一般的轉化等辯證思維。[注13]其中如蘇格拉底的辯證法是帶有強烈主觀色彩的諷刺風趣,他先向對方提出種種疑問,然後將對方引導至他們當初自以為正確的反面。[注14]

  到了18世紀,康德(Immanuel Kant)對辯證思維,提出了理性認識世界的“二律背反”(Antinomie)見解。他指出理性矛盾,亦即理性在試圖認識世界時,會陷入矛盾;也就是說,對於同一個現象持兩個相反的命題,甚至認為這兩個相反命題的每一個命題都有同樣的必然性。[注15]

  將辯證法賦予重要地位的思想家則是黑格爾(Georg W. F. Hegel)。他認為,一切有限之物都是變化的;有限之物由於內在的矛盾,被迫超出當下的存在,轉化到自身的反面。黑格爾強調,辯證法具有肯定的結果,因為它有確定的內容,或者說,它的真實結果不是空的、抽象的虛無,是對某些規定的否定,而這些被否定的規定也包含在結果中。[注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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